國戰會論壇蔡裕明專欄

國戰會論壇/蔡裕明》大陸修正《國防動員法》 把戰爭準備當日常治理

大陸修正《國防動員法》,真正值得台灣注意的不是正式動員命令,而是新法已將戰爭準備工作放在平時進行。也就是說,不必公開宣布「進入戰時狀態」,就能以上述名義完成一部分的戰時準備。(圖/台灣國際戰略學會提供)

文/蔡裕明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6年8月28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國防動員法》,同日以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布,10月1日施行。這不是局部文字修正,而是該法從2010年施行以來首次全面修訂,條文由原本的14章72條增加為14章82條,其內容涵蓋國防動員指揮體系與規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後備兵員的儲備與徵召、戰略物資、軍品生產、民用資源徵收與徵用、國防勤務、資訊管理及特別管制措施。

如若僅從條文數量觀察,這次修法似乎只是因應中國軍事與行政體制改革進行制度更新。然而,從新增的數據服務與數據安全(第7條)、先進技術(第8條)、供應鏈安全與韌性(第46條)、網絡安全(第60條)等新興領域動員規定來看,其真正意義在於重新界定從事現代戰爭所需要的國家動員能力。中國正將過去以兵員、物資和運輸工具為中心的動員制度,轉變為涵蓋科技、數據、產業、企業、社會與資訊空間的全國範圍內的平戰轉換體系,並直接界定何謂「國防動員」(第2條)。

強化動員體制與法律的關聯性

中國官方說明指出,現行《國防動員法》施行十餘年後,部分規定已無法配合新的國防動員體制。近年中國已先後修訂《國防法》、《兵役法》、《軍事設施保護法》、《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與《國防教育法》,並制定《海警法》及《預備役人員法》,強化國防事務的法律授權。相較之下,2010年制定的《國防動員法》仍保留之前的軍地關係與行政分工,因此有必要重新調整。

新修的《動員法》明定國防動員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納入習近平強軍思想、總體國家安全觀及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第3條)。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中共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及協調全國動員工作(第17條),地方國防動員委員會則在同級黨委領導與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指導下運作。這項安排的意義,是把原本散於國務院、中央軍委、地方政府及不同產業部門的動員權責,整合到黨領導下的軍地協調體系。

《動員法》同時建立國防動員工作目標責任制(第5條)及能力檢驗評估機制(第6條)。地方政府和相關機關不僅必須制定動員計畫,也必須接受督促、檢查與能力評估。這代表動員準備逐漸從形式上的預案,轉向可以測試、追蹤、稽核及問責的治理制度。

國防動員從戰時措施延伸到平時準備

《動員法》國防動員進行明確界定,為應對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的威脅,國家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平戰快速轉換,將經濟和社會實力轉化為國防實力的活動,並由國家主席發佈動員令。

「平戰快速轉換」並非此次修法首次出現的概念。2016年《國防交通法》已將其列為國防交通規劃的重要要求,2010年《國防動員法》及2020年《國防法》也已建立「平戰結合」的基本原則。2026年修法的重要變化,在於首次將「保障平戰快速轉換,將經濟和社會實力轉化為國防實力」納入國防動員的法定定義,使原本分散於交通、軍工及民防領域的制度,提升為涵蓋整體國家與社會資源的共同規範。

於是說,國防動員真正重要的部分是在和平時期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也就是在和平時期完成國防動員能量的資源盤點、儲備與訓練後備兵員、建立戰略物資與產能儲備、確保軍品產業鏈與供應鏈安全、重大建設預先具備國防功能、以及組建專業保障隊伍並實施演練,讓政府在危機發生後能夠迅速切換至戰時狀態。

從2022年底至2023年,中國大陸各省、市、縣級「國防動員辦公室」(國動辦)陸續掛牌,原本的「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已不存在,這進一步讓戰爭準備、緊急應變與一般經濟治理的界線為更趨模糊。經濟上屬於產業升級、供應鏈韌性、戰略物資儲備、資料治理或災害防救等措施,也可能同時建立資源盤點、軍民通用標準或後勤支援,成為平時國防動員準備的一部分。

數據與網路安全成為國防動員的新基礎設施

此次新修訂的《國防動員法》首次將數據及網路安全明確納入國防動員體系。相較於2010年舊法主要掌握人力、物資、設備與交通工具,新法進一步把數據、軟體、網路安全能力及相關專業人員視為可以在平時儲備、調查,並於動員後優先運用的戰略資源。這項變化必須結合《數據安全法》與2025年修正後的《網路安全法》。

其運作順序可以概括為,平時依《國防動員法》更新動員能量資料,再依《數據安全法》建立數據分類分級與保護,更對於國家核心數據採取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同時依《網路安全法》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而在國家實施動員後,再依《國防動員法》,求數據、軟體與網路安全能力優先支援軍事需求,並對資訊網路與傳播平台採取必要管制。

這些規定提高了國防動員資料及相關系統的安全要求,降低供應鏈中斷或遭到攻擊的風險。

中國的非典型動員

中國大陸修正《國防動員法》對於台灣有何意涵?這需要區分兩個層次。其一,修訂《國防動員法》並不等於北京已經決定對台動武,也不是正式發布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命令。目前比較適合將其視為中國正在完善戰爭準備的法律工具,使政府能在危機發生前,持續掌握並整合軍隊以外的人力、物資、產業、運輸、科技、數據及通訊等資源。

其二,《國防動員法》並未直接提到台灣,但第一、第二條與第十三條將「國家統一」列為啟動國防動員的法律事由。這表示如果北京認定台海情勢如威脅其所主張的國家統一,這部法律可以成為實施局部動員、資源調用與特別管制的法律依據。

然而,真正值得台灣注意的不是正式動員命令,而是新法已將戰爭準備工作放在平時進行。例如,組織與公民平時完成國防動員準備、更新國防動員能量統計資料、評估國防科技工業及供應鏈安全、非軍事部門或科研單位的演練,以及為軍事演習及訓練徵用民間資源或採取臨時管制。也就是說,不必公開宣布「進入戰時狀態」,就能以上述名義完成一部分的戰時準備。

《國防動員法》修法時間接近2027年解放軍建軍百年目標,確實具有戰略上的時間重疊,但不必然成為「戴維斯窗口」所實現的預言。但是,台灣需要更為警覺的是,中國的戰爭準備可能越來越不像傳統動員。

(作者蔡裕明為實踐大學會計暨稅務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本文授權中時新聞網與洞傳媒國戰會論壇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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