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焦點評論

富權 /免訴陳水扁是為特赦陳水扁作鋪墊?

前總統陳水扁。

文/富權 (澳門資深媒體人)

陳水扁夫婦涉嫌「洗錢罪」歷經長達16年的司法程式後,台灣「最高法院」於2026年5月28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免訴確定。這樣的判決除了是被社會輿論批評為「辦藍不辦綠」、「放縱陳水扁貪腐」之外,也被認為是賴清德迫於「獨派」及「扁迷」的壓力,要為特赦陳水扁進行鋪墊。

該案源於2004年的「陳敏薰買官案」。檢方指控,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收受了陳敏薰1000萬元新台幣的賄款,並運用職權協助其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職位。為了隱匿這筆犯罪所得,陳水扁夫婦透過人頭帳戶轉存、定存等方式處理資金,因此被檢方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另行起訴。

該案的洗錢部分於2015年起訴,但因陳水扁的健康因素,法院在審理初期就裁定停止審判,導致案件長期停擺。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依修正前的《刑法》與《洗錢防制法》,本案的追訴權時效為十年。在加計了因疾病停止審判的期間,以及檢方和法院行使追訴權的期間後,整體計算已超過法律容許的範圍(共計約16年10個月),因此追訴權時效已消滅。但檢方對此不服並多次上訴,認為時效計算有誤或程式不妥,案件曾一度被「高等法院」撤銷併發回更審。不過,經過更審及後續的上訴審理,各級法院最終均維持「時效已完成」的見解,直到2026年5月「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決,全案免訴定讞。

然而,在法律概念上,「免訴」和「無罪」有著本質的區別。簡單來說,法院判決陳水扁「免訴」,並不是認定他沒有做這件事,而是因為法律程式上的原因(超過追訴時效),法院不再對他進行審判和處罰。而「無罪」則是實體清白,沒有犯罪,經過法院實質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或根本沒有犯罪事實。

因此,法院在審理中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賄款並洗錢的犯罪行為確實存在。但由於案件審理過程長達16年(中間因陳水扁健康因素多次停審),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權時效」。因而法院判決免訴,意味著司法機關放棄了追訴的權力,但這並不代表否定了他的犯罪事實。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免訴」裁決僅針對洗錢罪的獨立起訴部分。關於收受賄賂的貪污罪部分,陳水扁和吳淑珍早已被法院認定有罪,並分別被判刑八年定讞(確定)。也就是說,在核心的貪腐事實上,他早已被法律認定為「有罪」。

陳水扁此前涉及的「公務機要費案」也曾獲得免訴判決。那是因為立法院修法,將2006年底前的相關費用除罪化。

免訴判決雖然在法律程式上是合法的,但它往往會付出沉重的公信力代價。它向社會傳遞出一種無奈且危險的信號:即使犯罪事實確鑿,司法體系也可能因為自身的效率問題或程式限制,而無法給予應有的懲罰,從而形成「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衝突。這不僅讓受害者和社會大眾感到失望,也對法治社會的根基構成了深層次的挑戰。

實際上,該項判決在社會上引發了不小的爭議,部分政治人物及網民批評,這樣的判決開了一個不良先例,「原來拖過去就可以沒事」,對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傷害。更有輿論批評,原來「法院是民進黨開的」,因而「辦藍不辦綠」,對藍營涉案者的案件「急急如律令」地辦理並重判,對綠營涉案者尤其是陳水扁的案件,則是「拖得就拖」,或是輕判。

儘管陳水扁在「陳敏薰買官案」中的洗錢部分已獲免訴確定,但他名下仍有「隱匿機密案」(台北地院)、「教唆偽證案」(台灣「高等法院」)、「二次金改案」(台灣「高等法院」)等三起案件處於「停審」狀態,尚未審結。這些案件之所以長期停滯,主要是因為法院裁定其因健康因素「停止審判」。

而參考陳水扁已「逃過」的「陳敏薰買官案」的追訴時效,法院最終認定的追訴權時效大約是16年10個月,這個時長包含了法定的10年基礎追訴期+扣除因病停審的期間(約2年6個月)+檢方和法院實際行使偵查、審判權的時間,陳水扁目前剩餘的三起「停審」案件,均是在2013年底至2015年8月之間被裁定停止審判的,這些案件與「陳敏薰洗錢案」(2015年5月停審)的時間點非常接近。因此,如果按照類似的時效計算邏輯,上述三案距離「追訴時效屆滿」可能也只剩下幾個月到一兩年的時間,最終可能也將會被法院裁定「免於起訴」。

這就將為賴清德宣布對陳水扁實行「特赦」提供必要的條件。實際上,此前蔡英文拒絕民進黨人「特赦陳水扁」的要求,除了是蔡英文本人只是同情陳水扁的「司法待遇」,卻不認同陳水扁的貪賄行為之外,還受到法律程式的制約。因為按照《赦免法》規定,特赦必須是針對已判決定讞的案件實施,對於仍在審理中的案件不能干涉。而陳水扁被控十多起貪污案,至今只有龍潭洗錢案等四個案件三審定讞確定有罪,還有案件仍在審理中。但問題是陳水扁正保外就醫,按規定如果被告患有重病(這是獲批准保外就醫的最基本依據),法院不得開庭審訊。因此,除非陳水扁返回監獄服刑,法院才具有條件開庭審訊,他申請保外就醫,其實是「弄巧成拙」。

但如果陳水扁餘下未審之案均像「陳敏薰買官案」那樣,以過了追訴時效為由宣布免於起訴,那麼,賴清德就可執行《赦免法》,對陳水扁已經被判決定讞的案件實行「特赦」。雖然特赦只是免其刑,並沒有免其罪,因而貪污罪名仍然背在身上,按台灣地區法律規定,凡犯貪污罪者不得參加政治公職選舉,等於被判處「政治死刑」,但畢竟不用繼續服刑,恢復自由身。

賴清德此前曾經多次公開主張特赦陳水扁,以至在參選台灣地區領導人期間,為了爭取「獨派」和「扁迷」的選票,曾表達過對特赦陳水扁的支持。不過,這一主張在他擔任台灣地區領導人後,卻面臨著巨大的民意壓力、法律障礙以及複雜的政治現實,因而對這一議題變得極為謹慎,至今沒有實質碰觸或推動特赦陳水扁。當然,其中也含有陳水扁名下仍有多個案件因「保外就醫」處於停審狀態,而《赦免法》則規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根本無法適用特赦的因素。

根據《美麗島電子報》2026年5月發布的國政民調,賴清德的民調與其上任時相比,全面急跌,尤其是在南部的傳統票倉信任度呈現斷崖式崩跌。這對他在「2028」爭取連任極為不利。因此,賴清德為了挽回南部傳統票倉尤其是「獨派」和「扁迷」的支持度,可能會指使司法機關參考「陳敏薰買官洗錢案」,以陳水扁餘下各案均已過了「追訴期」而宣布免於起訴,這樣就可依據《赦免法》,宣布對陳水扁已經判決定讞的案件實施「特赦」,以兌現自己的政治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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