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 / 國家稅捐債權的擔保物所有權誰屬不是重點–陳會瑞稅災案應予平反

陳會瑞
文/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客語與客家文化學分學程兼任副教授)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兼憲法組召集人陳會瑞,於民國49年在國大議場上發言反對蔣中正違憲連任第三任總統,並主張國大之創制與複決權交還人民,與雷震同遭政治迫害。時任總統蔣中正命臺灣警備總司令黃杰主持《田雨專案》整肅雷震與《自由中國》雜誌社,並阻擋雷震推動的中國民主黨組黨運動。陳會瑞則為前教育部常務次長高信組織人馬,接收其所創辦的逢甲工商學院,並以數樁檢舉案導致陳會瑞下獄負債,最後抑鬱以終。
民國50年,逢甲學院立案開學,次年爆發弊案,常務董事邱伯璘(丘逢甲大哥丘先甲長子)因經商失利,財務吃緊,私下販賣逢甲學籍為教育部查獲,逢甲旋遭到減招處分,院長陳泮嶺與過半董事辭職,學校經營陷入危境,教育部長黃季陸和校董事丘念台則找到前教育部常務次長高信商談,以新臺幣400萬元改組董事會,結果高信竟個人分文未出,即奪取逢甲學院,出掌董事長並獲任為第二任院長。陳會瑞卻被解任董事與總務主任,反遭鳩占鵲巢,掃地出門。51年高信出任僑委會委員長,仍兼任董事長遙控學校。
陳會瑞畢生精力,舉債興學,不甘心血付諸流水,逢甲經營權一夕為高信豪奪巧取,遂四出陳情控訴,其間一度為高信控告誹謗判處罰金。歷經十多年時間奔走,終於在教育部次長張書文主持和8位證人見證下,於61年3月與逢甲董事會代表魯蕩平、鄒志奮、張希哲達成和解協議,逢甲將陳會瑞創校以來大小支出以800萬元作價退還,供陳會瑞另行辦學或作其他之用,陳會瑞則承諾自此不得再過問校務。逢甲於給付第一期300萬款項後,嗣後各期拖延,以本票代替支票,為陳會瑞認定違約,雙方糾紛再起。陳會瑞持續批評校政與高信操守,高信乃決心反擊。
陳會瑞向監察院十餘次檢舉高信於僑委會委員長任內貪污,55年得僑委會職員劉鳳儀通報,向監察院檢舉高信動用僑委會公款7萬用於修繕個人住房,高信乃自訴陳會瑞誣告。最高法院在不否認貪污事實的情況下,以檢舉金額7萬與實際4萬8400元不符,確認下級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裁判而認定誣告成立,於63年以《63年度臺上字第3552號》判決陳會瑞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該誣告案判決無視貪污之重大犯罪事實,而以檢舉金額存在誤差即將告發人入罪,嚴重違背法理,從刑高於本刑,非比尋常,更導致陳會瑞國代職務遭到解除,政治權勢之藉機運作,落井下石,斧鑿斑斑。高信弟逢甲董事高煜桓以陳會瑞犯誣告罪親向中國國民黨檢舉陳會瑞違反黨紀,經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送請國民大會代表黨部委員會議處,陳會瑞於64年先遭停權2年,旋遭剝奪國代職務,並以其反蔣紀錄,一度考慮押送綠島,幸賴總統府資政陳立夫力保倖免。邱伯璘亦狀告《逢甲案》之和解,陳會瑞涉詐欺取財,惟教育部與協議證人等則證實協議係教育部主動介入,金額亦為逢甲所建議,並無陳會瑞詐欺取財為不法所有之事實,法院判決邱伯璘敗訴。
高煜桓於62年10月,再向財政部檢舉陳會瑞未將與逢甲和解金列入年度所得申報而逃漏所得稅,為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以漏稅裁罰陳會瑞。時臺北縣稅捐稽徵處長傅百屏為逢甲財稅學系兼任教授,曲意迴護逢甲立場,對陳會瑞作不利認定,以800萬為淨所得計算欠稅與罰鍰,時陳會瑞已因誣告繫獄,分期付款中之由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承建臺北縣新店市中央新村住處,乃遭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財務執行處執行查封拍賣。住處流拍,最後由其長子陳力於80年9月12日出面代為繳清欠稅、罰鍰與執行費用共600餘萬元而得保全。陳會瑞經此打擊,於80年底撒手人寰。
陳力多年奔走為父親平反,陳情案經監察院調查認定涉及政治迫害而移送法務部審理,法務部於今年(115年)4月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定誣告罪不成立,該案屬司法不法,而撤銷原判決,但關於逢甲和解金所涉之漏稅裁罰處分,則認為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之1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始該當行政不法,臺北縣稅捐處聲請查封的陳會瑞新店住處,所有權在住福會名下,需俟分期付款繳清始轉移於購買人,因分期付款繳清之際陳會瑞已過世,由陳力等子女直接登記所有,而竟認定該住處非陳會瑞本人所有之物,其僅有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故陳會瑞於該住處無財產所有權之損害,而認本案乃無涉「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事件,陳會瑞因漏稅所受裁罰處分乃不予平反。
事實上,陳會瑞漏稅案是《逢甲案》的延伸,誣告案和漏稅案,都源自逢甲與陳會瑞之間的訟爭,而出於高信、高煜桓兄弟的舉發,誣告案既經平反,而確認係政治迫害,漏稅案則更應是如此。逢甲給付的800萬,實為補償陳會瑞創校辦學的所有支出,等於返還陳會瑞的原有財產,並非新增所得,性質上非所得,自無所得稅課徵之餘地,陳會瑞因此遭到課稅、罰鍰、繳納執行費的不利處分,都屬於國家對於其金錢財產的剝奪。其中央新村住處之遭受查封拍賣,是國家保全債權的手段,目的不在佔有其所有之不動產,乃不能以受查封的不動產是否在名義上屬於陳會瑞所有來判斷漏稅案是否屬於行政不法,判斷應基於該筆金額被不當視為所得,始有國家稅捐債權發生之情事。
法院查封該不動產作為國家稅捐債權的擔保物,並非為剝奪所有權,而事實上,中央新村住處在解封之後,係由陳會瑞子陳力於繳清買受餘款而取得所有權。漏稅案的平反與否竟以查封物的所有權為焦點,而忽略查封的原因事實和實際結果,是法務部根本畫錯了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