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

類人論:自然人權利主體的再思考

美國通過的人權法案。

文/曾建元

(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客語與客家文化學分學程兼任副教授 )

    1776年7月4日美國大陸會議通過的《美利堅十三個聯合邦一致宣言》(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宣告:「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與對幸福的追求」。這是世界第一個將人權概念納入國家法律典章的文件,自此人權成為人類的共同追求和共享的價值。但美國最初的人權主體僅限於白人,有色人種的人權要到20世紀才獲得完整的承認。

    人權的主體是指享有基本人權的個體,以自然人為原型,自然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凡人皆有人權,不論其形體相貌才智。在自然人之外,自然人組織的團體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以擬制成為法人,而享有與其性質相容的人權。

    智人(Homo sapiens)是脊椎動物亞門哺乳綱靈長目人科人屬唯一現存的物種,為自然人人權當然的主體,但智人當中的歐洲人有尼安德塔人(Homo neanderthalensis)雜交的基因,亞洲人更混有丹尼索瓦人(Denisovans),這兩種人都已滅絕。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已經擁有基因改造的能力,即將動物與人的基因混合,創造出人獸嵌合體奇美拉(Chimera),2021年中美科學家共同發表了人與食蟹猴混合胚胎培養的實驗報告,這是人類探索器官培養移植的一大步,過去都是在人與老鼠或豬基因混合進行製造人類器官的實驗,一旦成功,則器官移植就不必依賴人類自身供應,或許可以解決現存器官黑市買賣所導致的活摘器官殺人機制。靈長類動物與人類親緣關係近,最有可能培養出人的器官。我國有《動物保護法》,對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進行以福利為基礎的保護,尚未承認動物權利,但若人獸嵌合體的發展到達人猴或猴人的階段,使猴人出現心智(mind),擁有人類特有的認知能力,而可以具有意識、感知外界、進行思考、做出判斷以及記憶事物,對自然人的判斷,是否還可以只憑藉主要的基因結構,而不從人的心智或感知能力來進行思考。此時,人類似乎有必要發展類自然人或類人的權利體系,而將具有心智或感知能力的人獸嵌合體從動物的範疇劃分開來。

  不過,2025年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橫空出世,讓人們看到心智或感知能力脫離肉體獨立發展的可能性。人工智慧如此聰明,是因為它接受了來自全球大量的文字資料訓練,包括書籍、文章、網頁、對話等,而使其能在高效率的運算之中,模仿人類的說話邏輯與風格。這一種大型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 LLM),專門設計來預測語句中最合理的下一個字、詞或句子,藉此組合出連貫且有意義的回答。我們已經見識到人工智慧可讓機器執行類似人類的問題解決任務,從識別影像、生成創意內容到進行資料驅動的預測,而能夠查看、理解及翻譯語音和文字語言、分析資料以及提供建議等,人工智慧甚至發展出聊天機器人,與人類進行感情交流。如果人工智慧在大量的數據、記憶、推理與模擬基礎上形成自我意識,有喜怒哀樂、愛恨情仇,那就是人格了。具有人格的人工智慧,搭配人造的肢體,就是機器人。

    屆時,類人的權利體系,有必要參照人權體系建構其相應的內容,然本文的初步想法是,類人不是獨立和完整的人格主體,它是主人的所有物,所以他不能擁有財產權和無體財產權,但由於具有人格,法律應當禁止主人以暴力和反社會的價值觀灌輸與人工智慧,以避免形塑出人工智慧的暴力和反社會的反人格。一旦人工智慧出現反社會人格,矯正不成就銷毀它,方不至於危害到人類社會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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