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蔡鎤銘專欄

國戰會論壇/蔡鎤銘》荷莫茲海峽聯合聲明 為何行不通?

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與日本六國領袖聯名發布了一份措辭嚴正的《荷莫茲海峽聯合聲明》,譴責伊朗、要求遵守安理會決議、重申「航行自由」原則。卻一點用也沒有。

文/蔡鎤銘

2026年3月19日,當伊朗革命衛隊在荷莫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以水雷、無人機與飛彈攻擊將這條全球能源命脈化為實質禁區之際,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與日本六國領袖聯名發布了一份措辭嚴正的《荷莫茲海峽聯合聲明》。表面看來,這是一份再常識不過的外交文件:譴責伊朗、要求遵守安理會決議、重申「航行自由」原則。

然而,倘若我們將這份聲明置於國際海洋法的顯微鏡下審視,一個耐人尋味的法律修辭現象便浮出水面:為什麼一份針對「國際海峽」發表的聲明,通篇未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所明定的「過境通行權」(right of transit passage),卻反覆訴諸「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這個本來專屬於公海與專屬經濟區的概念?這並非起草者的疏忽,而是一場精心鋪排的法律修辭選擇,其背後藏著一部令人無法迴避的地緣政治敘事。

在國際海洋法的規範體系中,「航行自由」與「過境通行權」分屬不同的法律空間。UNCLOS第87條將航行自由列為公海自由的內容之一,第58條則將此原則延伸適用於專屬經濟區(EEZ);換言之,「航行自由」的本質是「國際水域」中的航行權利,其地理前提是船隻不處於任何沿岸國的領海管轄範圍之內。與此相對,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若由沿岸國領海構成,適用的則是UNCLOS第三部分的「過境通行」制度,該制度是專為海峽特殊法律地位量身打造的妥協產物。

荷莫茲海峽最窄處僅約33公里寬,兩岸分別為伊朗與阿曼的領海,全線無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穿越。按照UNCLOS第37條,外國船舶與飛機在此享有的權利應為「過境通行權」,而非「航行自由」。然而,該聯合聲明卻反覆使用「航行與商業自由」、「航行自由」等措辭,彷彿這條海峽的法律性質與一片開闊的公海無異。這種法律概念的錯位並非無心之失,而是有意為之的選擇。

六國選擇以「航行自由」取代「過境通行」,最深層的原因在於前者所承載的政治能量與軍事操作空間遠大於後者。過境通行權雖然保障了不亞於航行自由的通過權,但同時也要求通過中的船舶與飛機「不應遲延」(proceed without delay)、軍艦須遵守沿岸國關於航行安全的法律規章,且明確排除了沿岸國領海內進行軍事演習或武器測試的合法性。相較之下,「航行自由」作為公海原則,則隱含著更為絕對的不受干預想像,這種想像在美國海軍長年推動的「航行自由行動」(FONOPs)中已被鍛造成一套可以對抗「過度海洋主張」的政治武器。

UNCLOS第三部分之所以創設「過境通行」這個獨立概念,而非直接將公海的航行自由移植到國際海峽之中,正是為了平衡海峽沿岸國的安全關切與國際社會的通行需求。過境通行制度允許外國船舶與飛機「不受阻礙地」通過海峽,但同時課予沿岸國在航行安全、分道通航、防污等領域制定法律規章的權限。這套制度的設計精神在於:國際海峽是各方利益的交匯點,而非任一方可以獨佔或無視的空間。

然而,該聯合聲明對於沿岸國伊朗在國際法下仍享有的剩餘管轄權幾乎隻字未提。聲明一方面正確地譴責了伊朗以水雷封鎖海峽、攻擊過往船隻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卻以「航行自由」的修辭暗示了一種近乎絕對的通行權利,彷彿任何沿岸國的管制措施在本質上都是可疑的。這種選擇性沉默的危險在於,當國際社會將「航行自由」推向極致,便可能壓縮了過境通行制度原有的平衡空間,使未來的海峽治理論述更難以容納沿岸國的合法利益。

從1982年UNCLOS通過至今,過境通行制度之所以能夠維持相對穩定的運作,關鍵在於它為兩組相互矛盾的需求提供了共存框架:通行國的軍事與商業移動需求,以及沿岸國的領土安全與環境保護需求。當強權以「航行自由」的話語覆蓋這個精細的法律架構時,那些原本被設計來防止衝突升級的緩衝機制也一併遭到削蝕。荷莫茲海峽當前的軍事對峙,正是這種平衡長期遭到侵蝕的極端後果。

六國聯合聲明的簽署方清單中,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均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日本則是美國在亞太地區最緊密的軍事同盟夥伴。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本身並未簽署這份聲明,但「航行自由」這個美國海軍數十年來在全球推動的核心概念卻貫穿全文。更值得注意的是,聲明中並未出現中國大陸作為簽署方或連署方的身影,然而聲明所建構的法律修辭,對於長期在南海與東海以「航行自由」為名進行軍事巡弋的美國及其盟友而言,顯然具有超越波斯灣地理範圍的戰略價值。

該聲明透過將荷莫茲海峽的通行權問題重新定義為「航行自由」問題,實際上是在為一個更具普遍性的海洋治理敘事鋪路:國際海峽的通行權應比照公海自由原則來理解,沿岸國不得以安全或環境為由「過度限制」通行。這套話語一旦在荷莫茲海峽的情境中被確立為國際共識,下一個被投射的地理空間,極可能就是另一個長期處於法律地位爭議中的國際海峽:台灣海峽。

台灣海峽的法律地位與荷莫茲海峽存在根本性差異:後者是兩個主權國家之間的國際海峽,前者則是中國大陸領土與台灣之間的水域,涉及國家統一與領土完整的核心利益。倘若六國聲明所打造的「航行自由」敘事被機械式地套用於台海,其效果將不只是技術性地擴張外國軍艦的通行權利,更是從法律修辭層面暗中削弱了大陸對該水域的主權論述基礎。這正是該聲明在海洋法上的深層意義:它表面上在處理一個中東地區的武裝衝突,實際上卻在為一套可以跨地理區域適用的海峽通行敘事進行立法前的輿論動員。

《荷莫茲海峽聯合聲明》本質上是一場以法律語言進行的政治展演。它以「航行自由」這個公海概念,悄然取代了UNCLOS為國際海峽量身打造的「過境通行」制度,在不更動任何條文的前提下動搖了海峽通行權利的法律基礎。短期內,這或許能凝聚軍事同盟的輿論共識;長遠來看,卻可能使海峽的法律治理從精緻的平衡機制,退化為赤裸的實力競逐。當海洋法淪為強權的話語競技場,真正受害的,終將是以規則為基礎的海洋秩序本身。

(作者蔡鎤銘為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教授,本文授權中時新聞網與洞傳媒國戰會論壇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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