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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 / 一場關於程序正義的考驗:司法霸凌與江國慶案的翻版

文/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

  2024年7月凱米颱風襲臺,臺北某處精舍發生女信徒離奇死亡事件,根據《獨家報導》12月21日的報導,事發三個月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重啟偵查,本案關係人陳女(化名)乃於9月底遭到警察拘捕,接著移送北檢夜間訊問,後以證人身分轉為被告交保候傳。從突如其來的拘捕到長達十幾個小時的偵訊,再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被破壞,整個偵查過程處處挑戰了程序正義的底線。本文將結合實際案例與相關法條,深入分析這起疑似「司法霸凌」事件的法律與道德問題。

一、逮捕與偵訊過程的合法性分析

1.《刑事訴訟法》第71條:拘票的合法性

    據報,陳女士在接到警方電話,未經明確通知,便被帶至警局,警方始出示拘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拘票必須明確記載犯罪事實及被告身份,並由法官核發。如果拘票未載明具體理由,或警方未向當事人說明拘捕原因,即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此外,警方將陳女士帶走時,是否有「足夠事實認為被告可能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只有在具備上述緊急情況時,拘捕才具有合法性。警方是否濫用權力,是本案的首個爭議點。

2. 偵訊期間的疲勞轟炸是否違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警察機關在詢問嫌疑人時,應保障其身心健康,不得以疲勞偵訊的方式影響證言真實性。本案中,陳女士被持續偵訊十幾個小時,期間被迫觀看大量解剖照片,並遭到言語恐嚇,這些行為明顯違背了上述條款。

    警察對陳女士說:「問心無愧的都抓進去關了」,更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中的「強制罪」,即意圖使人陷於恐懼或不安,強迫其做出特定行為。

二、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破壞

1.《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

  陳女士的偵訊照片在第二天登上新聞,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中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根據該條文,偵查過程應限於司法機關內部,任何人不得洩露案情或相關證據,否則可能構成違法。

2.媒體報導的法律責任

  偵查過程的照片如何流出?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中關於敏感個人資料的保護問題。勘驗解剖照片過程並無媒體在場,此一勘驗過程之影像,被官員非法洩漏予媒體,媒體復於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公開偵查內容,相關人等,特別是提供新聞來源的官員,可能涉及《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應追究其責任。

三、夜間偵訊的合法性爭議

1.夜間偵訊與《刑事訴訟法》第95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夜間(晚間10時至次日早上6時)原則上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訊,除非嫌疑人同意或案件有緊急性。然而,陳女士表示,檢察官並未經過她的同意便進行夜間偵訊,這可能構成疲勞審訊而致程序違法。

2.長時間拘留與人權保障

  陳女士從清晨7點被拘捕,到次日凌晨6點才被釋放,長達23小時的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任何形式的拘捕或拘留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身心損害。臺灣已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相關司法行為是否符合國際標準,應進一步檢視。

四、檢察官與警察的濫權責任

1.《刑法》第125條:公務員濫用職權罪

  檢察官和警方在辦案過程中,是否涉及濫用職權、非法對陳女士施壓?《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若違法行使職權,或違背法定程序辦案,將構成犯罪。陳女士的遭遇,如被迫觀看解剖照片、長時間偵訊等,都可能被視為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而恐怕有違反《禁止酷刑公約》之嫌。

2.督察系統的官官相護?

  當陳女士向北市警局督察室投訴時,督察以「程序沒有問題」敷衍了事,這是否構成《刑法》第132條的「包庇罪」?如果內部監督無法有效運作,警察實施偵查及其所或證據的可信度將受到削弱。

五、陳女士的反思與行動:為何不能重演江國慶案?

  江國慶案給我們的教訓是,非法取供摧毀了被告個人的生命,更侵蝕社會對軍法機關的信任。陳女士決定公開自己的遭遇,不僅是為了洗刷個人的冤屈,也是為了喚起社會對程序正義和檢警機關陋習積弊的重視。

  「我不希望自己成為第二個江國慶,更不希望臺灣再出現更多無辜受害者。」陳女士向法律專家與人權團體求助,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揭露案件背後的濫權問題。

六、呼籲司法改革:從制度到文化的轉變

  陳女士的遭遇凸顯出臺灣司法體系中的三大問題:

  1.程序正義的缺失:無論是拘捕、偵訊還是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應接受更嚴格的審查。

  2.監督機制的失靈:當內部監督(如警局督察)無法有效運作,如何建立一套獨立、公正的調查機制?

  3.人權意識的不足:從解剖照片的展示到夜間偵訊,凸顯司法執行者對基本人權的忽視。

  司法改革不僅需要法律層面的調整,更需要司法文化的全面反思。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每個人都能在法律面前獲得公正對待,真正實現「以人權為本」的司法精神。

結語:正義不應遙不可及

  陳女士的案例告訴我們,程序正義不僅是一種法律技術,更是一種對人權與自由的保護。只有當每個案件都能遵循正義的原則,司法才不會成為霸凌的工具。臺灣不能再有第二個江國慶,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確保司法體系的公平與透明。

  法官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乃是消極被動的;檢察官才是真正握有司法大門鑰匙的人,沒有起訴也就沒有審判。但,如果起訴證據不足、未及時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或法律見解錯誤,都會讓不該進入司法審判甚或本就無辜的被告,墜入纏訟的痛苦深淵。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還可以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仍可不認輸地上訴最高法院。只要檢察官不放棄,早該結束的案子就會在法院「依法」進行,但那些求告無門的被告只能沒有選擇地「依法」應訊,不出庭還會有被拘提的可能,漏接傳票還有被通緝的風險,司法糾纏得至訴訟終結、判決無罪確定為止。

  我們期待陳女士的遭遇所暴露出的現行司法偵訊過程的陳年積習,涉嫌押人取供再補正程序、夜間偵訊之疲勞偵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預判辦案態度,以及拘留室與看守所類似監獄服刑的不當場所設計,能因為陳女士勇敢地揭露。而能獲得臺灣各界的正視。

民國113年12月22日晚8時半

臺北市承德路四段途中某7-11便利超級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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