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

國戰會論壇/莊嘉宏》imB栽了!談新創適法性大不易

imB借貸媒合平台製造虛假債權、同筆借款重複上架等詐欺疑雲,以投資為名但本質為吸金的「龐氏騙局」,刑事局將主嫌曾耀鋒移送法辦。(翻攝照片/林郁平台北傳真)
imB借貸媒合平台製造虛假債權、同筆借款重複上架等詐欺疑雲,以投資為名但本質為吸金的「龐氏騙局」,刑事局將主嫌曾耀鋒移送法辦。

文/莊嘉宏

P2P網路借貸(Peer-to-Peer Lending)是科技金融(Fintech)的一環,是透過網路平台在線上直接媒合借方與貸方達成借款,消除以往貸款須透過銀行中介的模式,為網路科技改變傳統金融的例子之一。台灣約略於2014年開始引進,其中,「imB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於2015年由「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線上平台所撮合的每一筆借貸均有不動產作為擔保為號召,與前述的傳統P2P借貸僅提供借方與貸方於線上撮合的機會不同,對借款的安全性更有保障,因此在成立後迅速打響知名度。

詎料,近日卻爆出imB借貸媒合平台製造虛假債權、同筆借款重複上架等詐欺疑雲;對於借款的獲利保證,更遭指控係以後來投資人所支付之資金,挪作先前投資人之紅利,亦即,以投資為名但本質為吸金的「龐氏騙局」,種種負面消息再度引起對P2P產業適法性的廣泛討論。

P2P借貸在中國起步較台灣早,蓬勃發展一段時間後也陸續傳出吸金、捲款及逼債等社會新聞。2015年立委因P2P借貸在中國歪風不斷而質詢過金管會,金管會便發函各業者,要求不能違法。當時筆者恰好服務於P2P產業,便反過來使用行政法上行政指導的概念,主動去函金管會,表達願意遵守法令,請金管會予以行政指導並開示需遵守的法令為何等。於是金管會邀集各家業者「秘密」開會,筆者是出席代表之一。

記憶猶新,當時達成的管制共識乃藉由銀行公會去間接約束P2P業者,例如透過修改銀行同業公會與P2P合作時的自律規範,間接地讓P2P業者也達到自律、遵守法規的效果。金管會並要求聯徵公司也提供相應的協助。

金管會採用間接管制的部分原因是一旦納管,光是P2P業者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個人資料串接,便需適用最高規格的資安防護,P2P業者多半難以負擔此等建置成本,於是改用上述方式,配合P2P業者籌組同業公會制定自律規範,企圖使產業健全化。附帶一提,P2P一直沒適用監理沙盒,一方面出於在當時已非太新創的科技,另一方面則因放進監理沙盒的法律成本太高,光是某大律師事務所的報價就200萬元起跳,實在不是每家業者負擔得起的。成本問題一向是新創產業在發軔時的硬傷。

而P2P業者最終沒能仿效聯徵中心模式,互相蒐集各平台借款人的徵信、還款紀錄等信用資料,集中成為信用資料庫並加以使用,亦即建立起業者之間橫向徵信的合作,則是因為一旦進行橫向徵信,各家業者營運狀況的好壞,便一目了然,商場如戰場,彼之長我之短,皆為秘密。也因此直接導致P2P目前對於借款者信用膨脹難以覺察,例如在A平台借款後又去B平台舉債,在缺乏業者間橫向徵信的情況下,借貸平台很難早期發現。也因此使借款需求的真假,缺乏其他驗證機會,僅能憑藉P2P業者經營上的誠信去做把關,進而使不肖業者有製作假債權或重複上架同筆借款詐騙投資人(貸方)的契機。

回頭來說,在新創的領域,有時候不是政府不想管,而是管了之後,產業就有可能發展不起來,試想,在商業模式尚未成熟、獲利也非穩定的領域,管制與否、何時開始管制、管制的程度到哪?勢必都不好拿捏。舉例來說,Uber和滴滴打車的叫車服務平台,若是新創階段一定不適用現行法令而綁手綁腳,那也不會有今天成為獨角獸企業規模的機會。

偏偏新創科技要變質成犯罪淵藪太容易了,因為敢於嘗試投入資金的,有大部分是背景複雜的資金來源,例如博弈、電詐、地下金融等,背後資金的複雜,某種程度上影響該新創產業的走向,這種資本複雜性的反噬,在P2P、虛擬幣、NFT、直播等領域,不勝枚舉了……。

因此,政府假如真心想扶植新創科技,健全大膽的貸款機制,例如高額度、低利,且容許錯誤等等,是最基本的。現行的青年創業補助或青年創業貸款,核准額度不過200萬元上下,光建置一支APP都不夠燒,何況後續運營。比現行貸款機制更為健全大膽的貸款方案確實有其需要,資格審查從嚴、貸款額度從寬,更為友善的融資環境,才真的有辦法讓好的創意團隊茁壯,避免在對外尋求資金時產生變質。

此外,新創科技原本就是披荊斬棘的產業,無法規可管制是當然的道理,這絕非立法落後,而是新創太快,舉例來說,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在2022年初,一躍成為新興的投資產品,但迄今國內與之相關的碩博士論文可能還沒幾篇,這個產業卻已經開始退燒了。試想,如果連新創的法律上定性都要研究半天,如何能夠要求守法?要守哪些法?

因此,政府單位與其花錢建置數位發展部,倒不如建置「新創在法律領域的快速反應小組」,主動蒐集市場上出現的新創模式,快速地公布作業標準或方針。對於新創科技,法律必須及時支援,這才是新創健全化的基石。快速反應小組可以用「主動掛件換取日後阻卻違法」的方式去構思,畢竟蒐集市面上有多少新創,是龐大的工程,政府僅需建置窗口讓新創們主動地掛件、受檢,自然事倍功半。

另一方面也可使新創事業在萌芽時期減少來自政府出於不理解新創內容的擔憂與干擾,新創主動申請受檢,換取成長茁壯的空間,可謂兩全其美。各大學院校的法律系所也可以主動建置此類快速反應小組,扮演新創產業的法律顧問角色或政府指導新創產業的智庫幕僚,大學系所有償地受新創產業委託出具研究報告,作為經營方針或日後政策走向的參考,也符合產學合作的當前潮流。管制方法用對,科技新創絕非破壞力驚人的洪水猛獸。

(作者莊嘉宏為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國戰會專稿,本文授權與洞傳媒國戰會論壇、中時新聞網言論頻道同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