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靜妮 / 大冤

苗栗地院前法官周靜妮。
文/周靜妮 (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
我有大冤。少年當時用刀想砍死他爸爸,他爸爸來開庭時頭部血流如注。
我之前為了保護少年,不敢道出實情。
近來與友人討論,那少年現已成年,我也問過保護官,他應該可以承擔了。
當初之所以要少年下跪磕頭摑巴掌,是因為那天少年拿菜刀,想殺死他爸爸,他身高170,身體魁梧,他拿菜刀砍了他爸爸的頭兩刀後,他父母協力從他手裡奪下菜刀,他父親是鮮血淋漓地來開庭的。
在庭上,他承認有殺父的想法,所以用菜刀砍他爸爸的頭。
──請問,換成是你,你會怎麼做?
我是要他向父親下跪磕頭,不是向我!
我問他砍爸爸,爸爸會不會痛?
他說他不知道,我才要他自摑巴掌體會痛的感覺。
他父母都在場,叫我怎麼教都可以,不行的話他們會禁止。
我如果沒那麼多事,可以直接以《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移送檢方,這是重罪,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我當天就可以結案了。是自己太雞婆,加上父母求情,我才用傷害罪將他收容。少年逞英雄耍個性,一時不願回家,也不願跟著家裡的佛教信仰去從事公益表示懺悔,我勸說再三,當下也氣到提出少年觀護所常聽聞的青少年性霸凌勸他不要去,少年桀敖不馴置之不理。因為他稱有弒父的念頭,我最後決定不能照她媽媽請求僅口頭訓誡,責付家長,但當下和事後都再三交代法警要關心少年在觀護所的處境,不要讓他受到欺負。
所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陳雅玲院長召開法官自律會議時,把我第二、三次庭審的筆錄都隱匿起來,不發給大家,就是不要讓大家覺得我在本案有用心良苦的隱情。我之前為了保護這個少年,我都沒說,讓媒體亂報,說我是個失控的法官。
我叫他自己體罰固然不妥,但當時他父母在現場將《民法》第1085條親權的懲戒權交付給我,我想起我父親傾盡所有,養育我、栽培我,後來積勞成疾過世了,我眼前却看到一個是給少年富裕生活、自己每天值夜班的爸爸被兒子砍頭成傷,甚至想要他死,我當時的確是生氣的,但不是無緣無故地就叫少年下跪向父親磕頭自摑巴掌。
我承認沒注意到不能體罰這件事,但說真的,我是外省軍眷出身,我生長的那個年代遇到這種事,大家說怎麼處理呢?!
謝謝《自言自語的律師》的蘇亦絢律師在《臉書》替我說話,但他也受到了網路的謾罵與霸凌,很對不起他。
我審理方式固有不當,但不應該被抹黑謾罵成一個情緒失控、惡意傷害少年的法官。陳院長用我虐待少年、以毀損少年觀護所的言語恐嚇少年兼破壞司法形象、再抬出侵害宗教自由的指控說我不該以要求少年回家跟著家裡的佛教信仰去慈濟功德會濟貧、聽法、修心和抄寫《心經》等等似是而非的理由,把這件曾經前任胡文傑院長口頭表揚的輔導成功個案在追懲時效將屆之前挖出移送懲戒程序,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我就是因為第一次庭訊時自認處理不當,才主動去向庭長李麗萍請教當中的缺失,以做為改進後續作為的警惕。《刑法》判斷強制行為的違法性是要檢視「行為與目的的可非難性」的,這是指評估行為人所使用的強制手段與其強制的目的之間,是否存在社會倫理上可接受的關聯性。若手段與目的的整體關係在社會倫理價值觀上是可被非難的,就可能成立強制罪;反之,若整體關係不具備可非難性,即使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也可能因欠缺「實質違法性」而不構成違法。我在少年掌摑案中的整體用心與付出,自認問心無愧,哪怕在第一時間有所失當,也不應被斷章取義,放大檢視,而成為被追懲的罪狀。陳志龍教授曾評價本案,說我縱使讓少年自摑巴掌不妥,但從結果論,我還是應當受到表揚的,而不是落到今天甚至連自己將近三十年前考取的律師證書都要被法務部追回撤銷的這種田地。
如果沒有人洩密給《鏡週刊》,經過我在少年家事庭中給與少年他們一家人的心理與婚姻諮商之後,他們現在必然和和樂樂地平靜過日子。本案見報後,他們曾經幾度受到苗院派員造訪,要求苗院不要再干擾他們的生活。他們最後選擇遠離是非。原本一度守在苗院法警室,表達願意在自律會議上為我作證的少年父親,陳院長認定他兒子由我審理,一定是受到我的壓力才出面的,所以自始便排除他證詞的證據力,其後司法院和監察院的審理程序中皆從未傳訊過他。不能讓他出庭說話再檢驗他的證詞嗎?為什麼直接就封殺了他,而讓我百口莫辯?倒底是誰利用他家的案子在我身上掀起翻天巨浪?少年一家人如果知道我因本案而丟官失職、名譽掃地,你們會覺得我罪有應得嗎?
《鏡週刊》的司法記者劉志原怎麼會取得這一件不公開審理的少年案件的庭訊資料呢?洩密者自然不會是我、當事人少年與他父母親。那麼苗院洩密的目的與動機何在,為什麼我因本案在事後接受《蘋果日報》司法記者丁牧群訪問時遮名公開少年母子給我的感謝函,證明我在本案整體審理過程的全心投入與付出,就被認為是洩密?在我之前跟劉志原合作的苗院當局就不是洩密?
她是否是個有愛心、遵守法治的人,就這樣安享退休生活?大家評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