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莊嘉宏》憲法法庭癱瘓 法官退場機制的再反思

憲法法庭因現行大法官人數不足,癱瘓超過至少半年。
新修的《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對於聲請釋憲的案件進行評議及裁判,參與評議的最低人數為10人、做出違憲宣告判決的可決人數為9人。但目前因為立法院兩度全面否決新任大法官的被提名人選,導致大法官人數不足(目前只有8位),因此不達法定人數,憲法法庭等於實際上癱瘓。
對此,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等3位大法官認為,新法規定評議需達10人門檻,現人數不足,依法不得開庭評議;反之,呂太郎、陳忠五等幾位大法官則認為,若《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或阻礙者,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不應受牴觸《憲法》的《憲訴法》規定拘束。
呂太郎、陳忠五的見解看似義正嚴詞,然而卻是掀開大法官成為實際上立法者的潘朵拉盒子。簡單的說,立法院認為評議要10位、決議要9位,這個條文大法官不承認的話,那要幾位才算數?才合於他們嘴中所謂的「程序自主權法理」?而又憑什麼是區區4、5位大法官說了算?如果這麼想握有立法的權柄,何不放下身段,去爭取出任政黨的不分區立委?
從上述幾位大法官吵得不可開交的新案例,可以看出制定一條法律,需要漫長而綿密的溝通、說理。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知道,即便連國內學問最深厚的大法官們,在講道理的時候,都會出現「十嘴九屁股」的現象,遑論由選舉產生、來自各行各業、政治色彩璀璨的立法委員們…。
於是當這一群與百姓「三觀相近」的立法委員給他們認為不適任的司法官設計退場機制時,有趣的一幕便發生了…。
事情要從民國100年制訂的《法官法》說起,當年因為接連爆發了襲胸10秒不算猥褻、接吻是國際禮儀等爭議判決,為了因應社會上的期待,於是再次展開對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制定評鑑及淘汰機制的立法運動。附帶一提,會說當年是再次展開,是因為《法官法》早在民國80幾年間便躺在立法院但長年未獲共識。
翻閱當年加起來超過1500頁的立法關係文書,發現當時連法案名稱要叫《法官法》或「司法官法」都依舊吵半天,因為這當中牽涉到法官、檢察官是否要用同一部法典去約束,也因此呈現出司法院堅持要制定《法官法》、法務部堅持要制定「司法官法」、立法委員也紛紛加入各自表述的混戰狀態。
混亂的情況甚至讓當時擔任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的柯建銘發言痛陳:「這個法也是創造中華民國立法史上最荒謬的一刻,居然有3個院的版本併陳,總共94條條文,其中有45條是兩案、三案併陳的。過去不管由誰執政,從來沒有法案可以這樣弄進來的。行政院和司法院根本沒有共識,行政院跟考試院也沒有共識,這個法怎麼審?」
有趣的是,或許是部分立法委員在選舉期間因檢舉而遭受司法調查,對檢察官指揮辦案或法院審理時積累不少怨氣,因此在討論退場機制時,不分黨派、不約而同地瀰漫著一股從嚴立法的氛圍。只有少數立法委員展現出若干哲理思想,指出法官不同於一般公務員,既然享有終身職保障的最高身分保障,理所當然地也需要受到最高標準的道德檢驗。
以《法官法》第50條(當年編列為第48條)為例,在最初司法院、法務部的版本中,都沒有法官遭免職後不得轉任律師的規定,但卻因受到當時喧騰一時的「陳正達栽槍案」後續發展的影響,因涉及槍枝走私案而辭去檢察官職務的陳正達,在辭職後與謝長廷的表弟合開律師事務所,生意反而大好。立法委員對此風氣不以為然,加上參與公聽會陳述意見的律師界代表也紛紛表示律師職業不應該成為不適任法官的回收桶,於是立法委員呂學樟領銜的提案版本遂直接增加法官遭免職的懲戒處分後,不得轉任律師的規定(見《法官法》第50條第1、3項)。
雖然眾人皆曰可殺,但《法官法》第50條第3項規定還是很明顯的存有違憲的疑慮,原因很簡單:重複處罰而且剝奪職業選擇的自由了。免去職務是一個處罰效果,禁止被免職的法官轉任律師,則是另一個處罰的效果。
免職對於公務員來說(不論一般公務員或者法官這種受《憲法》特別保障的公務員),都是需要受到嚴謹的標準評估之後才能使用的處罰手段。而剝奪一個人的職業選擇自由,因為會影響到個人發展自我與實現自我,因此向來受到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加以審視。但凡法律條文受到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加以審視,下場幾乎都是宣告該條文違憲。何況為了整飭官箴,便在原有的免職處罰上,加碼剝奪這些法官職業選擇的自由,這種立法目的在一開始就未必正當。
即便《法官法》的制定是在中華民國立法史上的特例,不論召開公聽會次數、邀集數十位專家學者出席陳述意見、各院版本百花齊放,都讓這部法典與眾不同。但這種看似經過各方充分討論、溝通的立法過程,卻仍然無法過濾掉「免職+禁止轉任律師」這樣顯然違憲的條文。
雖然按照法學方法論中的歷史解釋(探詢立法者真義)來看,法典越新,立法者的意志便越須加以尊重。但當年立法院審議的過程雜亂無章、意見紛陳,加上各方本位主義濃厚,各有所圖,讓見多識廣的柯總召都訝異不已。所謂立法者的真意,恐怕在法案通過的14年之後,仍然沒有人能搞得清楚。
值得一提的是,黃國昌在當年有注意到這個問題,但他認為律師在這個社會享有獨占訴訟市場的特殊地位與位置,因此在界定上不純粹將之視為職業自由,而是這個國家制度給這群人所擁有的特權地位,也是因為這樣,對於司法權的公正行使,律師負有相當重的責任。在律師倫理的這個大的脈絡下來看,如果法官在任職時已經涉及違反重大法律倫理的情況,例如受賄作枉法裁判,在倫理性的要求上,他不僅僅不適合擔任法官,也已經不適合擔任一個從事與司法制度運作有關的人,即使是律師也是相同。
但由此也可知,法官受到免職的原因、程度都不盡相同,可能為受賄、可能為怠惰或其他,如果都一體適用的搭配不得轉任律師的法律效果,便會造成失衡,甚至鼓勵不適任的法官朝著更嚴重的違失前進。
近年來但凡出現個案判決與百姓認知或期待相左之例,便屢屢成為新聞媒體大肆報導的素材,新聞留言區吸引大量的謾罵、抨擊言論,這當中也必然包含淘汰恐龍法官的怒吼,這個現象可以反映出百姓普遍對於司法判決的相關議題抱持著高度的興趣。但從另外一方面觀察,在這些留言區當中,也往往不乏出現法律人企圖導正輿論,甚至反諷大眾為「法盲」者。
留言區正反對立的筆戰,一方面看出群體對於正義能夠實踐的渴望,一方面也透露出國內法治教育施行迄今,成效仍然極其有限的事實。原因無他,法治教育的種子難以發芽,表彰的是社會缺乏習慣思考事物的土壤,哲學沙漠自然難以培養出枝繁葉茂的法律參天大樹。
而司法信賴感屢屢受挫,多少是受到立法成效不彰所累。依法裁判是鐵律,即便哲理上對於那所依的「法」實質上所指為何爭論不休,但依據立法權制定出來的法律進行裁判,卻是任何學說都不會否認、得以開啟思考這個議題的基礎。這在最近的「憲法訴訟法聲請釋憲案」爭議中也表彰無疑。
當法官被擺放上審判的天秤,《法官法》衡量他的砝碼卻未必經得起違憲審查的考驗,這對曾經執起天秤定紛止爭的法官來說,是何等諷刺的事。而我們在祈求正義女神顯靈的當下,又何不仔細端詳在天秤背後的陰影。
(作者莊嘉宏為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本文授權與洞傳媒國戰會論壇同步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