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中國海警對手 日媒籲自衛隊常駐釣魚台
文/風傳媒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月22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並於2月1日生效。由於中國海警直屬武警部隊,頂頭上司就是由習近平領導的中央軍委,新法第47條又授權海警可對外國船舶動用手持、艦載、機載武器,引發日本、菲律賓等鄰國不滿。日本媒體普遍認為,《海警法》根本是習近平「強軍思想」的體現,甚至認為是習近平的「第二海軍」,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嶼)的處境已相當危險。日本首相菅義偉2月8日就曾表示,完全無法接受中國通過《海警法》,並稱此舉加劇了東海和南海海域的緊張局勢。
《產經新聞》指出,《海警法》的修法工作是中國「法律戰」的一環,為的是加速海警軍事組織化,並且取得海警在海上執法、甚至執行軍事行動的合法性。因為只要認定外國組織或個人對中國主權構成威脅,《海警法》第六章的「警械和武器使用」已對海警使用武器開了綠燈,此後包括在尖閣諸島周邊作業的日本漁船,甚至海上保安廳的巡邏艦,都可能成為中國海警使用武器的對象。此後中國海警在具有主權爭議的東海與南海可能積極「執法」,創造「行使主權」的既成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第六章(節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使用警械或者現場的其他裝備、工具︰
(一)依法登臨、檢查、攔截、緊追船舶時,需要迫使船舶停止航行的;
(二)依法強制驅離、強制拖離船舶的;
(三)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遭遇阻礙、妨害的;
(四)需要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證據表明船舶載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載運武器、彈藥、國家秘密資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從停船指令的;
(二)外國船舶進入我國管轄海域非法從事生產作業活動,拒不服從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接受登臨、檢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機構工作人員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還可以使用艦載或者機載武器︰
(一)執行海上反恐怖任務的;
(二)處置海上嚴重暴力事件的;
(三)執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險方式攻擊的。
第四十九條 海警機構工作人員依法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中國《海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海警可有權強制拆除外國組織或個人在中國管轄海域與島礁非法建造的建物、或浮動裝置。《產經》認為,該規定顯然是為了防止日本政府在尖閣諸島建造機場的設施,加上該法第八十三條更直接規定,「海警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有關法律、軍事法規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執行防衛作戰等任務」,中國海警不單單是警察單位,而是屬於軍事力量的一環已無疑義。
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中國研究院院長曾銳生認為,習近平透過《海警法》對中國的邊境爭議展現強硬立場,為中國在海事爭端上的強硬態度提供法律掩護。習近平政府同時也向拜登政府顯示,他們必須接受中國採取強硬立場,也要重置川普時期的對華政策。」日本同志社大學國際法教授阪元茂樹則警告,中國將會在原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無法行使管轄權的海域進行執法,中國在南海與越南和菲律賓的衝突似乎也難以避免。
《產經》指出,《海警法》只是中國海警軍事化的一環,其實早在2018年月1月北京就取消了國務院與中央軍委對海警的「二重指揮」,此後海警只聽從中央軍委的命令。同年7月,原來由國務院管理的中國海警正式編入武警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當時已是中國武裝力量的一支。中國海警目前的司令員是武警少將王仲才(海軍出身,過去曾擔任東海艦隊副參謀長),《海警法》規定海警「依照中央軍委命令執行防衛作戰」後,海警與海軍在作時處在相同的命令層級,更顯示其「第二海軍」的地位。
其實各國海警成為「灰色地帶衝突」的第一線處理單位並非新鮮事,像是美國的海岸防衛隊(USCG)承平時期雖由國土安全部管轄,但如有需要,總統可下令將部隊移交美國海軍部指揮,國會也有權在戰時下達相同命令。不過《產經》指出,由於日本海保法不允許海上保安廳負擔軍事任務,而中國海警已被美國國防部認定是「全球最強大的海上執法機關」,雙方的實力差距今後恐怕會越來越大。
日媒時事通訊社指出,中國海警光是排水量千噸以上的巡邏艦,從2010年的60艘急遽增加,目前已超過130艘;甚至有多艘萬噸級巡邏艦,不但直升機可在艦上起降,更搭載了30到76厘米的機砲等武器,如遇惡劣氣候,中國海軍仍可保有正常的出勤能力。加上中國海警會與海軍進行協同演練,海軍出身的武警司令王仲才在東海艦隊的資歷完整,未來中國海警在東海與南海的積極執法與挑釁行動恐怕有增無減。
面對中國《海警法》的來勢洶洶,日本政府25日在自民黨國防小組和安全保障調查會的聯席會議表示,外國公務船強行登陸尖閣諸島,可能被日方認定為「惡性犯罪」。那麼海上保安廳就可以基於《警察職務執行法》,動用武器壓制對方、實施「危害射擊」。日媒普遍認為,日本政府此時特別針對「外國公務船」表態,正是考慮到中國海警可能進入日本領海,意在加強對中方的威懾。
雖然當時與會議員多半肯定政府強硬表態,不過《產經新聞》指出,就算海上保安廳真的對外國公務船實施「為害射擊」,本質上這還是屬於警察行動,海保巡邏船的裝備也比不上噸位堪比軍艦、甚至配備大口徑機砲的中國海軍巡邏艦。日本如果僅以海上警察的配備對抗中國的「第二海軍」,顯然處境堪慮。就算現在修改《海保法》對於「行使軍事職能」的限制,要將海上保安廳的人員裝備軍事化,也不是一蹴可幾。
《產經》副主筆榊原智日前主張,日本面對未來在尖閣諸島的劣勢,應積極動用自衛隊因應,甚至直接登島常駐,才能嚇阻中國對尖閣諸島的步步進逼。日本《每日新聞》也引用自民黨的部分意見,認為光靠海保的「危害射擊」恐怕難以對抗中國的「第二海軍」。因為海保最大噸位的巡邏船僅6500噸,而中國海警萬噸巡邏艦上的機砲甚至可以直接擊落航空器、擊沉海上船隻,加上警察行動多所受限,盡快制定讓自衛隊參與領海治安任務的《領域警備法》,讓自衛隊來應對中國海警的威脅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