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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 / 影印照人心 周靜妮懲戒案件中的調卷與印卷問題

文/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司法改革關懷互助會顧問)

監察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主責調查之《111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前法官周靜妮移送司法院懲戒法院職務法庭進行懲戒審判,以《111年度懲字第10號》立案。監察院《111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彈劾主文所移送懲戒的違法失職事實中,第二部分為110年3月19日借調卷證攜出法院外影印的問題,以下本文則要針對其間有關自律答辯卷證影印所引發的法益衝突問題進行探討。

自律卷證影印之爭議事實

監察院採信時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陳雅玲院長之證詞,指控周靜妮法官於110年3月19日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逕命配屬之書記官向該法院檔案室借調卷證,且明知少年家事事件審理不公開,有保密義務,而仍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

陳雅玲院長將周靜妮調印自律卷證的有關事實,分成兩次移送懲戒,一是在苗院110年第1次法官自律會議,指控周靜妮利用權勢命配屬書記官和法官助理為其從事非屬職務上之個人事務;另一是在111年第2次法官自律會議,指控周靜妮在明知有保密義務情況下,還故意將卷證攜出院外影印。

監委職司風憲官箴,理應明察秋毫,惟其葉大華、王美玉兩位監委不見輿薪,只看到被彈劾人周靜妮異常的調卷印卷行為,卻對於周靜妮行為的前因後果完全不察,是標準的以管窺豹。

權勢逼迫下屬?

周靜妮是在110年3月17日週三為甫上任半年的陳雅玲院長首度移送法官自律,陳雅玲指控周靜妮在追懲時效五年內有累積22件的違法失職案,並告以將在七天後的次週三舉行自律評議。

任何人面對一次22件突如其來的違失指控,而且將在一週後就審,恐怕都會難以自持、倉皇失措。眾所周知,法官工作繁重,焚膏繼晷,何況周靜妮當時身心已皆出現狀況,前一年12月剛在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精神科住院治療失眠,身負之如壘球大小之子宮肌瘤宿疾又正等待開刀割除,周靜妮根本無法在短時間內應付自律評議的答辯準備,所以她失態流淚跪求陳院長寬限就審期間。就一般訴訟經驗,刑事訴訟為5-7天、民事與行政訴訟皆為10天,除非有急迫之情形。但那通常都是單一案件的答辯準備,然周靜妮有22件。如果照此比例,我們如何想像合理的準備期間該需要幾個10天?

陳雅玲院長原本考慮一個月時間讓周靜妮準備答辯,但念頭一轉拒絕了她,留下令她終身難忘的一句話:「不行,這件事曾建元一定會搞鬼」。

周靜妮收到自律書狀,手邊沒有任何資料,多數案件為長達三年以上之舊案,且記憶許多已模糊,要準備答辯,勢必調印卷證不可。不得已於3月19日週五請求配屬的真股書記官施盈宇協助調取和搬運,施盈宇為義務性和數量的龐大感到困擾,向法官助理朱雅雯訴苦,朱則向少家庭長李麗萍私訊反映,施書記官也就此請示書記官長劉秋雯,官長說:「如果手邊事情沒有很忙的話,就幫她印吧。」少家庭少家科許科長見狀,則私訊建議李庭長請示陳院長,「是否統一將自律卷宗掃描,提供法官電子檔,法官就不會一直請書記官調卷、印卷了,如此似乎也可以避免法官嗣後再批示東西上去」,而可保全證據,不虞周靜妮在卷證上塗改。陳院長採納此議,而要求施書記官在調卷後先掃描留存電子卷證檔案再印出交給周靜妮,但實際上大多數卷證已經在19日調出而送交周靜妮,陳院長的工作指示施書記官並未執行,但施書記官因此而認為周法官請她協助調印自律案件卷證,是陳院長和劉書記官長同意的,而陳院長尚加諸她一定的任務與責任。施書記官當日調卷,還有小部分還在陳院長手中尚未歸檔,她先調出多數卷證交給周靜妮,周靜妮再向朱助理借用10至15分鐘協助清點。

施書記官19日傍晚5點便離開了。她忙中有錯,調出的《108年度少護字第72號》卷,既非周靜妮主責案件,更不在自律移送範圍內。周靜妮面對數百頁的卷宗,還要印卷、閱卷和整理爭點、撰寫書狀。由於工作量負擔沉重,不得不停止當天下午和23日下午原訂的庭期。

影印洩密?

次日20日週六午後,筆者剛離開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在新北市新店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辦理的110年威權統治下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場的路上,便接到內人周靜妮電話那頭傳來的淒厲哭聲,哭訴她在法院少年及家事大樓內徹夜印卷還印不完,而且來電之前幾部公用影印機過熱卡紙而故障停擺,非上班日,同事都不在,她一人坐困愁城,不想坐以待斃,又不知該如何是好。於是我二話不說,便把車頭一調,疾馳南下苗栗救援。

到了苗院少家大樓後,我試著拿出幾部公共影印機裡的卡紙,但紙卡太厚太深,我沒有工具解開機器,而且擔心公物一旦破壞了,我有毀損的責任。我內人辦公室雖有一部事務機,但無法處理過厚的卷證,且靠單一機器,工作效率不高。我靈機一動,決定把還未印完的部分裝箱搬到車上,到苗栗市區找影印店。我邊開車邊上網詢問影印店,終於在傍晚時分在和平路找到正準備關門下班的卡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我說明我需要儘快拿到影本以便參考使用,老闆答應連夜趕工,囑我次日上午前去取件。一式兩份,果然依約完成。

3月22日週一,苗院內部的法官自律案,竟為臺北的《鏡週刊》記者劉志原的系列專題報導所刊出,《鏡週刊》稱係接獲投訴,實則主要報導內容來自採訪陳院長和司法院。我於111年6月30日在萬華與劉志原見面,詢問何以未採訪當事人周靜妮或我求證作平衡報導。作為第四權的八卦社會新聞媒體,這一次竟然答稱相信官方說法。《鏡週刊》出刊後,當天各大媒體爭相跟進,成為即將登場的法官自律評議會議的前奏曲,而對周靜妮形成輿論審判。她滿腹委屈,情緒激憤,瀕臨崩潰。儘管如此,仍勉力繼續應戰,再請施書記官調印餘卷,包括重新調印《109年度少護字第72號》卷,並歸還錯誤的《108年度少護字第72號》卷。

影印爭議追加移送懲戒

24日法官評鑑會議如期過場,陳院長手握行政監督權,身兼評鑑會議主席和移送人,拒絕周靜妮提示之證人和書面證物,周靜妮慘遭痛毆。陳院長追加了原本移送書中沒有的新增評鑑事項,即周靜妮這一週來為準備就審答辯所衍伸的不當行為,包括請求施書記官影印卷證以及請求朱助理協助核對件數以及取消庭期,陳院長指控周靜妮係利用職務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並當庭斥責她不顧人民權益,把自己權益擺優先。自律評議結果依照陳院長移送內容通過,並決議以陳院長名義再移送司法院法官評鑑議處。次年111年1月14日,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就苗院移送案作成《110年評字第3號》評鑑決議書,關於上該爭議問題,做成與苗院自律會同樣的結論,再送交懲戒法院職務法庭進行懲戒訴訟程序。

陳雅玲院長在周靜妮的答辯中得知,施書記官在調卷之後,確實也沒有太多時間幫周靜妮完成影印,所以大部分的證卷,不是周靜妮自己親力親為,就是由我載送外出委由卡羅公司影印。她想到當中有部分是少家案件,少家案件不公開審理,周靜妮身為法官有保密義務,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乃有卷證機密外洩之可能。陳院長循線找到卡羅,確認其有接案影印法案卷證的事實,便於4月29日苗院111年度第2次自律會議,再連同其他新挖掘的事證,追加移送周靜妮。苗院自律會同樣依陳院長移送事項決議,以陳院長名義將周靜妮3件包括攜卷影印違失案同時送司法院評鑑並送監察院調查。

7月27日監察院認定攜卷影印有所違失,而與其他案件共同成立彈劾,移交司法院懲戒法院懲戒。10月31日,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通過《111年評字第5號》評鑑決定書,其中關於攜卷影印案,則以已經監察院彈劾而免議。

回顧了攜卷影印案的始末,以下本文則要就監察院的彈劾來討論其違法性問題了。

正當法律程序上的防禦權是私益還是人權?

苗院陳院長對周靜妮關於自律卷證影印的相關指控,以及苗院自律會決議、司法院法評會決定和監察院的彈劾認定,都環繞在一個核心問題上,周靜妮是否利用職務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在此,本文首先要指出的是,周靜妮需要請人協助調印卷證,原因出在就審期間有限,她一個人根本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答辯。正當法律程序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首揭而其後不斷完善和肯認的憲法原則,《釋字第491號》解釋特就公務員懲戒程序進行演繹,簡而言之,就是公平合理的程序,在懲戒程序上,應給予被付懲戒人防禦之權利,包括要由立場公正之委員會以公平合理程序審議、給予被付懲戒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有救濟方法等。周靜妮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在她請求陳院長給予適當準備時間遭拒,就遭到剝奪了。《110年評字第3號》評鑑決議書稱周靜妮「縱認自律會所訂準備時間不足,自可依程序申請自律會調查會議延期」,請問要依何種程序,遍查司法院《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並無此一規定,自律程序之指揮決定權乃回歸主持自律會議的院長之行政監督權,況院長尚有權不接受自律評議結論,所以對被移送自律者而言,那是院內爭取清白的唯一正式程序,哪怕是否公正或有爭執,也別無他法,必須應對。

這裡出現了周法官正當法律程序權利遭受侵害的情形,這是在以維護人權為其價值信條的法院的自律程序中發生的基本人權問題,但苗院、法評會和監察院都認為這是私益問題,而認為有利用法院公共資源滿足私利的情事,認定其為謀取個人不當利益。這裡出現職司人權保護的司法或準司法機關對於人權觀念的重大誤解。實則,人權所保護的利益,並不是個人的私益,而是所有的人若處於如此的狀態下,都應該被保護的普遍性的正當利益。周靜妮在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受損的情形下,在有限的時間內,不得已自力救濟,請配屬人員協助調取卷證以及自行攜出院外影印,而有耽誤配屬人員公務以及洩密風險,此之法理,可參《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故而請配屬同仁協助調取與核卷以及由配偶攜出院外影印致生洩密之風險,這些都是避難行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要求周靜妮一週內準備完成22件答辯,光調印卷就出了這麼多狀況,根本不具期待可能性。所以我要不客氣地指出,這是一種機關首長利用國家機器機制對下屬所進行的霸凌行為,將受霸凌者的避難行為再追加移送懲戒,其心可議。周靜妮就其調印卷的避難行為已做了最大的克制,施書記官主要協助調卷和搬運卷證,從各機關的反覆調查中可知,其協助行為主要集中在19日,朱助理的核對,只花了10-15分鐘。實務上,她們都比周法官更嫻熟於這些作業程序。劉書記官長能夠體會周靜妮的困難,才讓施書記官有空的時候幫忙,而非對施書記官課以職務。周靜妮自己承擔了主要的影印工作,就是印不完、印不了,只好從臺北找我下去幫忙解決問題,然後在無計可施的情形下,才不得已外出找店家卡羅影印。監察院和法評會認為只要書記官和法官助理在上班時間協助法官處理自律卷證,法官就是假公濟私,謀取了不法利益,和幫忙的時間長短無關,但如果從避難行為來看,時間長短正好看出周法官是不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尋求協助,而不是運用權勢強迫下屬為她完成所有的調印和核卷工作。再者,無疑地,周靜妮為少家庭法官,卷證中自有少家案件,苗院陳院長就此而請卡羅老闆到苗院接受詢問,卡羅老闆表示,卷證如此龐大,需要連夜趕工影印,何況事涉法院文書,他們沒有時間去翻閱,也沒有動機和心思去探密。攜卷影印本身是避難行為的一個環節,是阻卻違法而不予處罰的,何況更無洩密事實的發生,所以陳院長就以不公開審理的少家案件切入意欲查辦周靜妮。

法官自律案件卷證非關主管與否

監察院於《111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調查報告就周靜妮影印卷證的相關行為,指其所調取的自律案件已非主管之卷,是在未受監督、准許之情形下逕為借調並攜出院外影印,係違反《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3點第1款後段規定:「調取非主管之卷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緊咬這些案卷已非其辦案需求而主管之卷,卻不說這些是她答辯所需的關鍵卷證。在所有的法律爭訟中,作為當事人都是有權調閱關係卷證的,而劉書記官長和法院陳院長都沒有反對或阻止她調印,甚至也不反對施書記官有空幫忙,陳院長卻在事後指控周靜妮並將之移送法評會與監察院,實有違誠信,自失立場,更形同設套入人於罪。

監察院指摘周靜妮違反調卷規定,那麼請問,法官自律案件的調卷規定在哪裡?所以只能說,在苗院,這是一個程序性法規的漏洞,但周靜妮作為法律自律審議程序的當事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她有權閱卷和調印,是毋庸置疑的。監察院因預設立場認為周靜妮行為不當,特別是針對未公開審理的少年案件,所以又指控周靜妮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以及《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等等之規定。其實法官就其因公涉訟的自律案件實現正當法律程序權利的緊急避難行為,並不是謀求私益的不當行為,而是正正當當、理直氣壯的基本人權的行使。如果監察院認為有違法失職之處,那也應該從有無避難過當的角度進行判斷,不然,從《法官法》這種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又缺乏責罰相當原則觀念的法律當中,吾人實在不理解到底周靜妮的影印卷證該當何罪。

案外案:消失的卷證

周靜妮委請施書記官調取的卷證中,有施書記官錯調的《108年度少護字第72號》卷。周靜妮請施書記官將所有卷證歸還檔案室,而發現該卷遺失。該卷至周靜妮調離法官審判職務和辭職之時始終未歸檔,施書記官也因日久,忘了案卷置於何處,經向周靜妮詢問,周靜妮一時糊塗,以為也可能是自己帶回家或是積壓在辦公室,施書記官則懷疑是我遺失在攜外影印過程中。陳院長要追究遺失卷證的行政責任,因此將已經辭職的周靜妮逕自追加移送司法院評鑑和監察院調查,也將施書記官記過處分。

此舉引起施書記官強烈反彈,她直覺認為是周靜妮遺失《108年度少護字第72號》卷,她為周靜妮執行其非職務內行為,為什麼要受處分。於是她上了《臉書》《靠北書記官》粉絲團留言,控訴苗院長官對其霸凌,將周靜妮卷宗遺失責任推諉予她。此事在網路空間書記官社群中炸鍋,周靜妮也遭受到許多非議與難堪的攻擊,卻百口莫辯。靠北書記官和施書記官向時任立法委員高嘉瑜陳情,高嘉瑜乃邀約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與人事處、法務部及書記官工會等代表召開協調會,討論「如何建立實質有效之書記官申訴機制及檢討卷宗保管責任歸屬公平性」,高嘉瑜並於其《臉書》公開宣揚她在維護書記官職業尊嚴上的努力,然靠北書記官和高嘉瑜也在其個別《臉書》上引導風向,在聲援施書記官的同時,也對周靜妮共同進行公開集體霸凌與被告缺席的輿論審判。

誰知老天有眼,鬼使神差,在施書記官自苗院離職他調後,苗院稱於111年8月2日清點真股卷櫃時,竟然在當中找到三案12宗未歸檔卷證,包括這一份原以為消失的案卷。苗院陳院長乃於9月初緊急通知司法院、監察院和周靜妮,就遺失卷證這一部分撤回對周靜妮的追加懲戒移送。我將苗院的公文影本傳給高嘉瑜和靠北書記官,請求更正,無奈他們都置若罔聞。他們大概認為周靜妮身上已傷痕累累,相較於她們大義凜然、義正詞嚴的偉光正形象,我們受難夫妻的人格尊嚴根本微不足道吧。

結語:世道人心

前最高行政法院退休法官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對於司法行政管理有許多深刻的體驗和見解,特別是關於法官的身心負擔問題。他曾在民國100年8月29日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上,建議在法院內部設立心理諮商專線或特約心理輔導師,適時給予法官支持與協助,他也建議仿照教師輔導機制,在法院自律制度中建立法官輔導機制。這建議深中肯綮,十分到位。參照教育部104年頒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法院也可針對出現身心狀況的法官設立覺察、輔導和評議三階段的輔導機制,幫助法官度過一時職涯與人生的難關。畢竟《憲法》第81條對於法官終身職的特殊身分保障,是希望將這些優秀的國家法律人才留住,使他們能在健康的審判工作環境和後勤行政服務下,更多地累積經驗,為人民維護公平正義,而不是我們現在所見司法人員死的死、逃的逃的人才流失現象。

柔性司法是當前司法爭端解決和司法行政管理的觀念趨勢,畢竟在正義伸張的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到社會關係的修復和人格的新生,司法院和法務部皆倡導
司法工作者應抱持包容、關懷及慈悲的態度,以同理心來處理各類司法案件,唯獨對於在高度管考壓力和案件情緒負擔下的自身司法人員職業健康保護問題,只知以嚴厲的懲戒手段將病徵剷除。司法院的《推動心理健康協助方案》之所以成效不彰,以周靜妮的經驗,一旦接受協助生病就醫休養,若不願停分案增加同事負擔,影響同儕關係,結果就是案件積壓失控到職業傷害的徹底爆發。

在這件因就審期間準備倉促不得已而發生的影印卷證彈劾事由中,雖然被付懲戒人影印完成了所需的自律答辯卷證,但司法巨塔內外的世道人心,無法影印,所以我們實在還看不明白。

林文舟教授認為《法官法》關於法官免職以上處分的懲戒事由,應有較為具體的限定,例如限於有重大違法或對於司法造成重大妨害之情形。這是從罪刑法定主義和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推演出來的主張。是對近年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輕重不一情形的沉痛反省。謝謝他多年來慈悲的堅持,我們也會在司法上繼續努力。

(民國114年6月22日新北板橋喬崴萊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