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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想起齊柏林–評謝儲鍵

〈從網絡同質概念探索國會行動者-參與環境立法之行為:以礦業法為例〉[1]

文/曾建元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謝儲鍵副教授的研究,乃有關《礦業法》修法過程中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時間斷限在立法院第八、九、十三個屆期共12個會期,從2012年到2024年。第八屆立法院多數黨是中國國民黨,九、十兩屆為民主進步黨,第三黨各界分別為親民黨、時代力量黨、台灣民眾黨。最近一次《礦業法》全文修正通過的時間是2023年5月,直接根源自2017年6月10日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墜機失事身亡,引發25日下午台北「看見亞泥,搶救太魯閣」遊行,使花蓮縣太魯閣閣口新城山大理石礦區礦業權爭議問題驚動朝野,第九屆民主進步黨籍委員蘇治芬等遂提案發動修法,總統蔡英文也以民進黨主席身分要求黨籍立委將修法排入議程,而事實上,2013年馬英九政府時代即已有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尤美女、高志鵬題提案修法,但未引起社會普遍重視。

謝教授的研究是基於網絡互動觀點,以《立法院公報》和立法院公開資訊所呈現的連署及行為結果來觀察議員間的連結關係,並探討其與法案支持行為的關聯性。他要探討的是《礦業法》修法的立法行動者網絡(Actor-Network)形成的過程,這個行動者網絡可分為立法院內、外部關係,前者以立法委員為範圍,後者則為利益團體。

我國的立法制度最早仿效英國議會,以政黨為立法主要行動者,政府提案進了國會,才會啟動立法議程。其實政府提案就是多數黨提案,多數黨實質控制著立法議程。由於立委不得兼任官吏,政府首長非出於國會,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所以政府與國會是嚴格的權力分立關係,導致立法院立法越來越不受政府提案拘束,只要立法院多數黨掌握了程序委員會和特定委員會召集委員,就可以將委員提案送審,因此演變至今,立委擁有了發動立法的實質權力,而且只要本事夠,能夠在特定議案上掌握多數,就可以主導議題。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立委評鑑以人別為基礎,立委為求好的表現,也就個個賣力演出。立委的當選和連任,在選舉政治下,哪裡有票就往哪裡倒,區域立委和不分區立委民意基礎不同,立法行為取向自然不同,不分區立委由政黨提名,比較尊重黨意,區域立委要照顧選區利益,甚至政黨在地方經營發展要靠他們,所以比較順從選區選民的民意。但我也要指出,因為還有公督盟和一些公民團體的評鑑,也會影響立委的行為,公督盟的法案提案評分,連署也有分數,所以交換連署也會成為立委間公共關係經營的工作。《礦業法》的修正提案內容如果涉及到環境保護、弱勢群體保護、資訊公開,公督盟的評鑑對於陽光公益法案的提案、連署和審議通過都會加分,這也會提高立委支持的動機。

《礦業法》是個牽涉多方利益或價值立場的法律,要做立法行動網絡的研究,要有一點先前理解,就是誰是利害關係人。謝教授花了很多心力在編碼和統計,告訴我們的是數字上的最終呈現,哪些委員是中心者,哪些是中介者,不過作為讀者,我認為還缺畫龍點睛的一筆,就是誰是利害關係人。

《礦業法》修法的主要推力和阻力,前者是公民團體如地球公民基金會和花蓮縣的太魯閣族人,後者其實就是長期經營花蓮縣太魯閣閣口新城山礦區的遠東企業集團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泥取得礦區礦業權的1974年,即早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原住民基本法》的立法,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是以既成權的概念,依照《礦業法》原第47條的一條霸王條款,不斷讓原有的礦業權人可以優先更新其時效。經濟部是有否准業者繼續開採的權力,但從來未敢阻止過,原因在原第37條規定審查以核可為原則,何況礦區租金和回饋金利益龐大。經濟部礦務局最近一次批准新城山礦區延長20年礦業權的時間,就在蔡英文下令立法院黨團動員修法的2017年。

《礦業法》修法的背景,在謝教授的研究中應當稍加說明,亞泥在新城山礦區土石流潛勢溪流與地質敏感區封山炸山,對當地秀林鄉、新城鄉太魯閣人民傳統生活、地理環境、社會經濟環境影響很大,1996年,乃有當地地主田春綢(伊貢.希凡)、田明正等人發起組織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2018年改名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進行抗爭,還有大學生前去花蓮蹲點聲援,這一還我土地運動延續三十年,田春綢也已過世,若不是齊柏林過世,運動不知還要持續多久,真是令人不勝感慨。

謝教授的研究有其用心之處,為了解讀立委的參與修法議題數字報表,他去查詢了監察院《2016年立委選舉政治獻金資料庫》,發現政治獻金10%來自於水泥石礦相關產業,而國民黨籍賽德克族立委孔文吉(尤稀.達袞)與無黨籍泰雅族立委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皆獲得百萬以上的政治獻金,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調查第九屆原住民立委對修法態度,高金素梅和孔文吉都不願正面回覆。

太陽花學生運動終結了國民黨的執政,社會運動界人士許多藉由民進黨或時力黨推薦進入第九屆立法院,民進黨阿美族不分區立委谷辣斯.尤達卡在推動《礦業法》修法推動上為中心者第一名的角色,時力黨阿美族不分區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為小黨委員,支持與串聯不遺餘力,為中介者中之佼佼者,最後在第十屆立法院在修法參與中,表現傑出的中心者則有民進黨魯凱族山地原住民立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洪申翰、高雄市區域立委賴瑞隆,時力黨不分區立委陳椒華是重要的中介者,他們都是多次獲得公督盟表揚的優秀立委。

公督盟非常樂意提供國會議員評鑑資料庫予學界研究使用,公督盟支持《礦業法》修法,公督盟評選的優秀立委在《礦業法》修法的表現中是否同樣積極投入,我有一定的信心,期待有機會謝教授的研究也能參考和用以印證我們的評鑑。

民國113年10月29日16時1刻

新北板橋萊芬園


[1]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上午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假該校國際會議廳舉辦之2024 年公共治理與公民社會學術研討會《從政治學研究所到公共事務與公民 教育學系 20 周年來的回顧與展望》「政策治理前瞻」場次上的發言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