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法,美國在台灣海峽擁有航行、飛越自由嗎?
馬克·瓦倫西亞(中國南海研究院兼職教授)
【文/ 馬克·瓦倫西亞 譯/觀察者網 由冠群】
媒體大肆渲染中國對台灣海峽的主權聲索,一些媒體將其描述成中國對美國的惡意警告和對國際秩序的嚴重冒犯。但這其實誤解了北京的表述和意思。而美國則堅稱台灣海峽是一條「國際水道」,美國擁有通行權。這兩種說法都是部分正確——也部分錯誤。
具體來說,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表示,台灣海峽位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和國內法界定的中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EEZ)內。
「國際海洋法上根本沒有‘國際水域’一說,」他說,並補充道,「有關國家聲稱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意在為其操弄涉台問題、威脅中國主權安全製造藉口。」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內德·普萊斯堅稱,「台灣海峽是一條國際水道,在該海域,包括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在內的公海自由權受國際法保障。」
然而,作為維護國際海洋秩序的基礎性法規,《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既沒有出現「國際水域」,也沒有出現「國際水道」。 「國際水域」這樣的法律實體根本就不存在。這是美國海軍的發明,意在暗示他們在某水域擁有「航行自由」。 國際水道是指連接兩片公海的海峽。在這樣的水道中,船隻是有通行權的。
讓我們看看具體情況。台灣海峽最寬處約120海浬。以海峽兩岸領海基線為准向外延伸,分別是12海裡的領海,以及另外12海浬的毗連區,在領海毗連區內沿海國有權制止和懲罰任何違反其海關、衛生、財政和移民法規的行為。
接下來是專屬經濟區(譯注: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浬、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中國有權管理其專屬經濟區內的資源和環境。也就是說,在台灣海峽內沒有合法的公海海域。儘管中國不能對其專屬經濟區內的外國軍艦行使管轄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外國軍艦可以為所欲為。
美國面臨的問題是其軍艦和戰機是否有在台灣海峽自由穿越的權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軍艦正常通過台灣海峽是合法的,並得到習慣法的支持。但他們有義務「適當考慮」沿海國的權利和責任。
因此,這一「自由」取決於美國軍艦和戰機在通過期間的所作所為。例如,網路或電子戰可能被視為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這是聯合國憲章所不允許的,更不用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了。特別相關的還有從飛機和船隻上進行主動信號情報收集活動,其中一些行動帶有故意挑釁的意味,旨在引起程式化反應。
其他主動信號情報收集活動還包括攔截別國海軍雷達和發射器信號,使自己能夠定位、識別和跟蹤別國水面艦艇和潛艇。還有一些情報收集活動可能干擾別國通信和電腦系統,包括無人機的通信和電腦系統。中國認為這些活動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適當考慮」原則以及「和平目的」條款。
一國在它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須經主權國事先同意。如果一國軍艦或戰機部署資訊收集設備(包括無人機),那這些軍艦和飛機可能要受制於這種「事先同意」制度。然而,美國可能會辯稱,它正在進行軍事或水文調查,不受該制度的約束。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在海洋環境中的任何區域內部署和使用任何類型的科學研究設備」都必須事先征得沿海國的同意。但由於美國不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所以它為本國利益而單方面解釋這些條款就幾乎不具有可信度或合法性。
簡單的海上通行甚至演習都屬於專屬經濟區航行自由的範疇。但中國可能會辯稱,過分的武器試驗,如埋設深水炸彈、發射魚雷、實彈演習或秘密佈設武器,違反了「適當考慮」沿海國權利和責任的義務,尤其是保護環境的義務,包括保護該海域的魚類和哺乳動物。
此外,如果一國在別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軍事演習和導彈試射,造成主權國暫時無法使用本國部分專屬經濟區,那這種演習和試射是否合法就令人存疑。
但台灣海峽問題不僅僅是法律糾紛。它還涉及到台灣(地區)地位和「一個中國」政策的問題。
根據北京的說法,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整個海峽都在中國的管轄之下。如果美國堅持其軍艦和戰機在台灣海峽擁有通行權,以此來暗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兩岸對各自聲索的海峽部分擁有單獨的管轄權和管理制度,所以這種通行是可被允許的,那麼美國就是在挑戰北京對台灣的主權主張。
通過台灣海峽是美國的一項政治決定。美國本可以像其盟友一樣,讓其戰機和軍艦通過介於台灣和菲律賓之間的巴士海峽。
去年,當英國派遣伊莉莎白女王號航母戰鬥群通過南海時,它沒有經過台灣海峽。與美國似乎喜歡挑釁中國不同,它選擇不這樣做。當德國去年派遣「拜仁」號護衛艦通過南海時,它也繞開了台灣海峽。
簡而言之,北京方面認為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這是正確的。但別國軍艦和戰機有權通過台灣海峽,只是它們要「適當考慮」中國的權利和責任。問題是它們是否會這樣做——以及它們是否應該這樣做,即使這是合法的。
(觀察者網由冠群譯自香港《南華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