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

同性通婚合法化仍為德不卒

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受到全球關注

文/彭郁琪(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客家政治經濟碩士班研究生)

政策背景

近年來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使社會風氣開放,也使得同性婚姻相關議題不斷被拿出來討論。台灣的第一起同性通婚案,根據《台灣日日新報》報導,日治時期明治45年(1912年)時台南廳安平街有位28歲生理女性蕭氏錦,外觀像男子,對於從事勞力工作也很在行。兄長徵詢後,找到一位也住安平的歐氏葉(21歲),明媒正娶地將之娶入門。婚後蕭氏錦改穿男裝,兩人形影不離,這可能是臺灣第一對見報的同性婚姻。

爾後陸續有同性通婚的案例,但早前台灣的社會風氣較封閉,因而當時不被社會上任何人所接受,更別說是受到任何法條的保護。直至2003年在台北舉辦第一場同志大遊行,同性通婚的議題才漸漸被社會大眾所重視,甚至被報導在電子媒體上,同時也成為華人社會中第一次的同志大遊行。

然而,同志大遊行每年都不斷地定期舉行,直至2014年,此次的同志大遊行吸引許多社會運動團體組織與公司加入,同時也有政治人物,像是蔡英文、蘇貞昌等都紛紛在《臉書》上表態支持,但也因此被台灣守護家庭聯盟所批判。

此議題沒有因此而被遺忘,直至2016年婚姻平權議題再度受到討論,立法院包含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時代力量黨在內的部分立法委員宣告將再次推動婚姻平權法案,直至2018年進行「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婚姻」及「性別平等教育」的全國性公民投票,立法院終於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同性的婚姻權利在法律上被承認。

雖然歷經多年的努力,同性通婚終於在法律上被承認,但也因此衍生出許多問題。像是收養小孩、跨國通婚和同性通婚在婚後與異性通婚的家庭會有什麼不同。

首先在收養小孩的部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同性伴侶僅能繼親收養,也就是小孩的原生父母,帶著孩子進入婚姻關係,由配偶收養其子女,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始成立,但若是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則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是不被承認的。

其二,則是跨國通婚的問題,若同性通婚的另一半,所屬國家在法律上是認可同性通婚,那婚姻關係則可被成立,像是所屬國籍為台灣與美國的話,那麼婚姻關係則成立,在法律上也是擁有保障的。

最後,同性通婚在結婚後若有成功收養小孩的家庭,則在家庭上應如何才能讓小孩認同自己與其他人不同的家庭結構,也是值得我們去探討的。

問題建構

本文從四個面向來討論同性婚姻問題為何出現:

一、互賴性:政策問題並非是單獨存在的孤立個體,而是許多面臨同樣問題的人們身上所共有的,但當這一問題被界定建構出來之後,這些孤立的個體,就有機會結合成一個交互依賴、相互影響的命運共同體。舉例來說,以此次的同性通婚為例,受到國際人權法對同性婚姻保障的影響,而望台灣能在亞太地區成為對抗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的先鋒,因而受到政府的重視,但此項議題也受到一些主張一夫一妻制政黨的反對。顯示出政策問題通常是相互交錯縱橫的複雜互動關係。

二、主觀性:政策問題是人類對環境採取行動的思考產物,它並不是客觀

存在的實體,而是人類以概念詮釋問題情境的感覺產物,例如過去因為社會風氣較封閉,因而同性通婚的議題很少被拿出來做討論,但近年來社會風氣漸漸開放,也就使得同性通婚的議題逐漸被社會大眾所關注,進而被重視。然而在同性通婚收養小孩的問題上,由於大部分人的主觀通常為一夫一妻的家庭結構,因而會對於同性通婚家庭上抱持著懷疑或異樣的眼光。

三、人為性:政策問題是人類主觀判斷的產物,它不能脫離那些試圖界定

該問題的利害關係團體或個人;例如,主張修正《民法》承認同性通婚,這是因為社會風氣的開放,使台灣有機會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是很多的同性戀者、具有社會影響力的藝人、政治人物等利害關係人所共同建構和努力倡議的結果。

四、歷史性:政策問題的發生都有其歷史根源和因果關係。以同性通婚的議題來說,因為當年祁家威的努力請願、訴願、再訴願、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異議、抗告、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等層層法律管道企圖爭取同性婚姻權益,經過多年的啟蒙終於促成同志大遊行,吸引到政治人物和民眾的關注與支持,最後使同性通婚在台灣的法律上被承認。

解決方案

從1912年起,臺灣就有了同性通婚存在的案例,當代最著名的案例屬祁家威,他是第一人向政府請求與男性公證結婚,並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請願,但遭到政府機構拒絕,爾後陸陸續續有相關案例發生。

近年直至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案後,婚姻平權議題才正式浮上檯面,漸漸地讓同性通婚這個議題被大家重視,而促成2018年配合九合一選舉的全民公民投票案,雖然公投的結果可能會因為四年一次的政黨輪替而有所變化,這次公民投票結果,實際上也未能修改《民法》,但還是催生了保障同性通婚的特別法,使台灣成爲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台灣雖然是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但是很多同性婚姻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政府還是遲遲沒有給以應對的保障,像是同性婚姻收養小孩上,目前只能透過遠赴海外,尋找代理孕母計畫生子,返台後再使配偶依據《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依循《民法》收養相關規定,經法院審查許可後為之。

再者,要如何解決同性家庭中的孩子認同自己與其他人不同的家庭結構,也是需要協助的問題。根據研究指出,當同志家長可以開放與孩子討論同志身份時,孩子也可以正向地看待自己的家庭結構,並獲得支持感;當同志家長知道如何因應歧視,就可以教小孩如何回應,更重要的是,因為家庭的態度是可以開放討論同志議題的,孩子遇到歧視,便可以安心在家說出自己遇到的困難,不需要獨自面對,而可以得到家長的幫助及支持。

綜合上述,希望政府在未來在同性結婚收養小孩的問題上,能給予法律上的保障,不然對於有些同性家庭在經濟上可能是屬於較低階的,到海外找代理孕母之事對他們而言會是個牽絆,也因此會斷了他們想傳宗接代的理想,而代理孕母方面也存在著一些法律問題。若修法通過同性通婚收養小孩,則可將剩下的這些衍生法律問題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