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1元現金給主持人 吳欣盈涉嫌賄選?

吳欣盈
文/洞傳媒記者魏某
本刊接獲民眾投訴,指稱民國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1號參選人吳欣盈涉嫌賄選,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一項。並於同年度發函至台北地檢署告發。
投訴人指出,時任第16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登記1號的副總統候選人吳欣盈,於113年1 月6日下午7時許,在「賀瓏夜夜秀」節目,主持人訪談期間,以多張黏貼有新台幣1元的春聯,作為禮物贈與主持人賀瓏,並向主持人解釋,1元現金即是要投票給1號!主持人並表示有30張,隨後並收下吳欣盈贈與的多張黏貼有1元的春聯。
隨後吳欣盈拿出京都念慈庵枇杷膏隨身包(價值約10元)、Red Bull紅牛能量飲料(價值約65元),向主持人稱:「這個就是我平時的枇杷膏加上Red Bull,可以送給你」等語,有該節目在 Youtube 上的影片為憑;又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官網亦刊載:如果有人以下列方式,包括交付其他名目的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請民眾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就是賄選等語,已超過競選文宣贈品30元上限。足見吳欣盈已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等語。
對此,台北地檢署於回函中指出,投票行賄罪,構成要件有三:對具投票權人行為之、需有行求與交付不正當利益行為,以及須央求投票權人採行特定投票行為或不投票。
法部務先前於「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所訂的文宣附著贈品於30元以下而作為是否構成賄選之認定基準,惟賄選於否之構成需考量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其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願。
在此情況之下,若贈品經濟價值超過30元,則尚且涉嫌「賄絡」。然而,「投票行賄罪」之構成,仍需以具有對價關係為要件,同時須參考賄絡物的價值是否足以影響投票行為人之投票意向作為判斷依據。並引金門為例,在參考多屆縣議員賄選案後,發現當地賄選金額的行情往往高達5000元新台幣。因而對於當地投票權選民來說,節慶前後候選人所送價值數10元至100元禮盒,自不足以啟人賄選之念,並影響投票意向。
最終,台北地檢署在參考法院實務見解與事件情境後,以犯罪不成立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