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焦點評論

張淯 / 「啞啞」在台灣 一夕回到解嚴前

陸配網紅「亞亞」

文/ 張淯 (獨家報導社長)

陸配網紅「亞亞」(本名:劉振亞)因涉及武統言論,遭到移民署撤銷居留許可,最遲要在25日深夜離境,如果沒有自行離開,移民署將施以強制力。賴清德總統早前表示,鼓吹戰爭仇恨、暴力罪行,傷害國家和國人,這些都不是言論自由,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範的犯罪行為,政府為了保護國人和國家,該做的事情就要去做。事實上,賴總統完全搞錯了!

陸配網紅「亞亞」在抖音自媒體《亞亞在台灣》說「台灣的作為已違反大陸的《反分裂法》,大陸可以據此以武力統一台灣」,亞亞說出一件大陸官方一天到晚都在講的事情,台灣人大概也被疲勞轟炸,再熟悉不過的事情,撇開亞亞陸配身分不談,如果是美國人或台灣人說了這番老生常談,不知道賴政府會不會用相同的方式「處理」?

在台灣,主張武統涉及台灣憲法、法律有沒有規範,如果台灣也像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那麼亞亞肯定有大事了。偏偏民進黨中央說大陸《反分裂國家法》是惡法,既然如此,台灣根本不可能立法去處分這類意識形態的人。《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主張和平統一、一國兩區,武統絕對不被接受,但台獨分子「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的分離主義也同樣無法被接受,政府有把台獨分子統統抓起來或驅逐出境嗎?如果政府從來沒有這麼做,那就表示台灣擁有政治主張的言論自由。

在過去威權時代,台灣是有「惡法」的,「亞亞在台灣」的確觸法了。觸犯30年前《中華民國刑法》的第100條「內亂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懲治叛亂條例》,其中的第二條第一款(「二條一」)加重內亂罪之處罰,其刑度為唯一死刑。當時別說是言論,連思想都犯法,看了禁書也會坐牢。

那個「惡法」,經過台獨聯盟的海外黑名單人士,前仆後繼闖關,催生台灣社會要求廢除《刑法》一百條的運動。199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100條」修正案,在條文中加上了「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的具體條件,拆除了威權政府的最後一道法律工具,自此終於解除言論自由的枷鎖,民眾不會再因言論與思想獲罪。也因此,後來賴清德才敢以行政院長身分在立法院自詡是務實台獨工作者,對於這段民主前輩們浩浩蕩蕩的歷史,賴總統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怎麼忍心把亞亞們打上黑名單,重新架上言論自由的枷鎖?一夕回到解嚴前?!

2009年馬英九執政時,將聯合國兩公約內國法化,立法院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賴總統「兩公約」精神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鼓吹戰爭、煽動歧視之言論,「應以法律禁止之」,難道錯了嗎?

賴總統錯誤理解「兩公約」,規範的是國家,而非個人。聯合國「兩公約」於1966年通過,1976年正式生效,立法背景是二戰浩劫後,人類對戰爭行為的反思,必須限縮國家擴張權力,痛定思痛不能發生戰爭,戰爭虐囚、殺戮等不人道的行為,侵害個人人權而引發人道危機。也依循此倡議精神,「兩公約」限縮國家擴張權力,審慎國家執行死刑,唯恐侵害個人(無辜的加害人)的人權,這是「廢死」團體主張、民進黨政府奉行不悖、但無限上綱的法理來源。「兩公約」審慎執行死刑,並非「廢死」,限縮國家權力確是真的,賴總統針對亞亞事件的發言,可說是完全搞錯了。

政府如果認為亞亞事件影響國家安全、社會良善風俗,那就要求平台業者下架相關影片及訊息,平台業者也可以對此言論發表人停權處分,民進黨政府過去不就是這麼做嗎?英、賴兩屆政府,不斷裁罰假新聞、打擊假訊息,最高可罰300萬元,不是嗎?賴政府最不該做的就是擴大國家權力,侵害陸配的基本人權。

根據媒體報導,亞亞自認為自己沒有錯,目前不打算離開,如果自己離開了,就是接受不實指控,「我沒有打算離開,因為我沒犯那些錯誤」。賴政府放任圈地為王的台灣民政府、台灣國政府不管,放任有能力顛覆國家政權的30萬黑熊勇士、保鄉神射手到處A錢、鼓吹巷戰,把手無寸鐵的陸配亞亞變啞啞,台灣人民也全變啞啞,忘了誰廢除刑法100條的內亂罪,一夕回到解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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