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選任制度探討
文/葉芷安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學生)
國家之成立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及幸福,因此國家除了制定法律保障人民應有的權利,也設立了各式組織部門,以維持國家的正常運作, 提供人民合適的公共服務,而政府組織的運行需仰賴國內各領域之優秀人才投入, 因此衍伸出「公務員」一職。各國透過不同的選拔制度,挑選出合適的人選進入政府部門工作,成為政府運作的動力來源,對政府乃至國家整體而言,公務員是一群不可或缺且極其重要的角色,公務員的品質很大程度地影響著政府運作及服務品質的優劣,因此如何設計公務員的選取制度及後續的管理方式,以放置合適的人選於公部門, 是政府進行人力管理的重點。
檢視台灣公務員的選取制度,雖《公務人員考試法》尚列舉其他多元的考試方式,但政府仍主要以專業科目之筆試作為測驗方式,公務員依照所任之職而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固然重要,但現行筆試的題型猶如大學考試之申論題,測驗重點在於專業科目的知識背誦及邏輯推演,較無法透過考生的答題狀況看出其是否具備實際的事務處理能力,因此筆試高分錄取的公務員不一定是進入公部門服務的合適人選。另一方面,在人力資源管理的部分,政府除以《公務員懲戒法》對犯違法行為之公務員施以懲罰或免職,也設立《公務人員考績法》評比公務員之表現,依照考績等第給予不同程度之獎勵或淘汰,然實際執行上卻不盡理想,除了鮮少有公務員被評比為丁等(最末等第,免職處分),後段之丙等亦無相關輔導機制,僅是無法享有考績獎勵及升職條件,造成政府部門無法有效管理及處置長期居於丙等之不適任公務員。而在獎勵措施上,實務經驗上高達75%之公務員被列為最高之甲等,無法識別出真正優良的公務員,使績優獎勵可能無法確實激勵優秀公務員持續精進及保持服務熱忱,恐導致公部門運作的停滯甚至退後,影響國家整體的發展。
台灣社會曾長期將公務員一職視為「鐵飯碗」,因其不錯的薪資待遇及高額的退撫金 ,並且一旦通過國家考試並正式取得公務員資格,若非有重大違法情節或是績效墊底的情形,便可在政府部門持續工作直至屆臨退休,因此吸引許多對未來感到迷茫,或 者期望一份安穩職務的人爭相競爭,然而面臨過往因時制宜之優渥退休金因時移事易而開始改革調降,造成大批公職人員之不滿及出走,公務員一職對社會新鮮人已不再具備吸引力,該如何持續吸引並淘選合適人才,並在職涯中給予適當的獎勵及汰換, 將是公部門穩健人力的一大挑戰。
在美國,公務員任用方式分為競爭制及除外制兩種,前者與台灣看似相同,然而美國將考試方式的制定權及最終的任用權皆下放給實際用人機關,因此相較台灣注重專業科目的文筆展現,並採取統一應考分發的模式,美國的公務員任用則發展出多元的考試模式,著重檢視應徵者的實際業務能力,並由讓實際需聘用公務員的單位進行最後的人選決定。而另一邊得除外制則是賦予用人機關更高自主權的任用制度,分為合作教育計畫、聯邦職涯實習計畫及路徑計畫三種,提供學生或符合資格的人士以實習的方式接觸、學習公部門職務,而在實習計畫結束後,機關亦可依情況挑選合適人才轉任為正式公務員。
台灣的公務人員選任制度或許能參考前述美國制度的核心概念,在維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將考試內容及任用人選的決定權由中央考試機關下放至各單位,讓需要招募新血的機關依照各自的人力需求安排合適的選任方式,使實際合適且優秀的人才進入公務體系替人民服務,另外在考績制度方面,銓敘部在2024年初提出的新制草案將考績等第重新設計,以更細的級距給予不同程度之獎勵,並規定各等第的比率上限,筆者 認為若草案正式通過,更顯差異的獎勵方式將能確實褒揚卓越的人員,並激勵公務員的職務表現,然而草案中仍未明確規範等第丙之職員的輔導或退場機制,實屬可惜,期許未來正式通過的草案中能補足主管機關對丙等待改善職員的相關應對措施,實現不適任職員的汰換,為公務體系持續注入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