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綠委跑票 民進黨團決議停權3年
文/黃子庚
自由時報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劉建國及江永昌日前在立法院院會表決萊豬相關法案、行政命令時棄權,遭立院民進黨團移送黨團紀律委員會議處,民進黨團今天(12/30)上午召開黨團會議討論紀律委員會所作之結論,會中決議將林淑芬等3人停權3年,期間將無法選擇委員會及擔任黨團幹部,另也將同步送中央黨部中評會處理。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稍早指出,今天黨團會議的結論分為兩部份,第一個是根據黨團組織規程第31條,移送中央黨部作為公職候選人提名之參考,第二部份則是黨團內部自己可以處理的,根據組織規程第30條予以停權3年,包括選擇委員會及擔任黨團幹部等權利。
柯建銘說,包括停權及罰款(3萬元),黨團內部可以處理的就由黨團處理,要移送中央黨部的也會移送,剩下就是中央黨部的事情,相關處分有3天申覆期,會通知當事人可於3天內提出申覆,這是今天黨團會議所一致通過。
對於媒體追問停權3年是否太重,柯建銘表示,今天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過去楊曜在召委選舉時投錯票都停權1年,所以對於本案大家就覺得應該停權3年。
至於當天其他8位未完全與黨團一致投票的立委,柯建銘說,這8人有的是去上廁所,有的是投錯之後再更正,情節非常輕,要再去跟紀律委員會說明。
根據民進黨團組織規程第30條及第31條,黨團成員之言行有違背黨團規程、決議或破壞民進黨名譽者,黨團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暫停出席黨團會議或停權;違反黨團決議情節重大者,於該屆任期中喪失擔任黨團幹部、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及各政策小組召集人之資格,並移送中央黨部處理,建議列為公職候選人提名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