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

國戰會論壇/陳昀安》金春發爆訴訟奇案 法律豈有此理?

郭台銘愛店「金春發」出事了,老媽告兒討回5271萬元營業收入。

文/陳昀安

近日,網路上熱烈討論郭董愛店,北投的金春發牛肉麵,上演母子對簿公堂劇情,原本經營陳蔡杏珠小吃店(即是金春發牛肉麵店)的媽媽,主張自民國96年起委託兒子將營業收入存入銀行帳戶,歷年營業收入累積達5271萬4984元。媽媽為了要退休,要求兒子將這幾年的營業收入返還,卻被兒子拒絕,媽媽因此終止前述委任並要求兒子還錢。

在此先說明,民法上的委任關係是特別重視「人與人之間的信賴」的法律關係,並依此精神打造條文的具體內容。也因此,委任關係的成立,除了在少數需要明確對外授權的狀況下之外,原則上不需要書面,講好就可以了,遵循著「一言九鼎」的古風。民法第531條因此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在本案中,媽媽將店面交給第二代接手經營、幫忙存款等,因為並非委任兒子去處理需要依照書面方式才能生效的法律行為,因此母子之間口頭約定即可,不需要另外簽書面契約。

也因為重視彼此之間的信賴,因此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都可以隨時終止委任關係。可能有人會疑惑,本案兒子在媽媽店裡做事,雙方為什麼不是僱傭關係?「小開」也應該要有勞基法保障啊?

但因為在本事件的判決中(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母子兩人都沒有對此多做爭執,按照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吵的,法院不能這麼雞婆的主動去判,因此本案中,媽媽用委任關係去提告,加上兒子也沒否認,法院就不能跳出來說:嘿,這不是委任,這是OYCX%*&**#%$。

再加上委任關係有一種「包山包海」的特質,跟政府單位裡的不管部會或醫院裡的內科一類相似,有付出勞務但沒辦法用僱傭、承攬、運送、居間…等法定契約類型去歸類的,就用委任去處理。民法第529條因此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當然,這都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契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會拿民法第529條出來協助判斷。

本案當中,最戲劇性的部分是:媳婦在法庭上的驚人爆料。陳家媳婦作為本事件「訴訟參加人」,在法庭上陳述實際上兒子已經實際經營店面多年,而他們夫妻現正與被告商談離婚及財產分配事宜,這場訴訟並非單純的媽媽告兒子以委任終止或不當得利取回營業所得,而是為了逃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利。白話說,兒子離婚不願意將這幾年婚姻一起打拚的所得分配給妻子,因此把錢透過判決給媽媽,如此,妻子離婚便無法享有這幾年婚姻共同經營的公平成果。

豈有此理,法院怎麼可以讓這樣的事發生?

我們必須先了解,在此民事訴訟事件中,法官並非無所不能的上帝角色,法院的判決有相當大程度上需要受到原被兩造的主張或答辯內容所拘束,例如被告對於案件中的事實為「認諾」,法院就不可以再主動去調查那部分的事實,也沒有投降輸一半的道理。

也因此在牛肉麵店爭議案中,身為被告的兒子,對媽媽主張的委託存款的事實,為「認諾」了,法院便須受拘束,不管同樣在法庭上的媳婦,如何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抗議,法官還是必須要按照這個被認諾的事實去作出判決。當然,立法者不會讓上天就這麼下起六月雪,不會使媳婦的救濟空間進入死巷,還是會給予一定程度的救濟途徑。

讓我們回頭翻閱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也就是說,兒子作為被告「認諾」原告媽媽的訴訟請求有道理,母子倆都已經不想吵了,法院這時候就只能做被告(兒子)敗訴的判決。相較於刑罰權歸屬於國家須由國家來發動(由國家追訴犯罪並制裁被告,藉此消彌社會上報仇的風氣及連帶產生的不良影響),私權糾紛並不如刑法的公益性這麼高,因此在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處分權主義」,讓原告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起訴(法院則秉持著不告不理的原則)。

進一步論,在訴訟中,當事人的攻防過程,是否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法律上也都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這稱為當事人作為程序主體(有學者稱之為當事人權),享有程序選擇權,法院必須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所做的決策,逕以被告之認諾,准許原告之請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至於媳婦在這個案件中,她在訴訟法上的角色是什麼?回到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本事件媳婦正在跟兒子談離婚,兒子如果輸了牛肉麵店的營收,無異於能夠拿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變少了。因此媳婦對這個案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她可以為了「輔助老公」而作為參加人參與這個訴訟。

然而,來幫忙的人總是不能反客為主,因此作為輔助者,若在法庭上的行為,與被幫忙的當事人的行為有所牴觸的話,是不生效力的(民事訴訟法第61條但書)。因此本案中,媳婦雖然是來輔佐老公,但因為她主張牛肉麵店營收全部都是老公的,婆婆不能分,她的陳述顯然與老公認諾的行為發生牴觸,因而依法不生效力。

最後看看這個母子對簿公堂的判決,對媳婦的具體影響是什麼?在民事訴訟法上,參加人(媳婦)受判決拘束的程度,僅僅是「參加效」而非既判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參加效,簡言之指的是參加人若在判決確定後受此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關係所拘束,不能主張相異於前訴訟事件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關係。

綜上,此非指參加人不得主張其所參加之本件訴訟,法院之裁判不當,而不得對這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而是說,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就「將來」發生與此次參加有關之訴訟,不得主張其原來參加之訴訟,法院之裁判不當。

然而,若如本事件,不可歸責於參加人的敗訴判決所能對參加人有參加效,也太不公平了吧?難道媳婦就只能挨這種悶棍嗎?確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項但書,因被告為認諾,而致參加人不能與其行為牴觸而無法用攻擊或防禦方法,參加人自得主張。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所謂因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而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係指如因該當事人已為捨棄、認諾或自認,致參加人不能與其行為牴觸而無法用攻擊或防禦方法而言。

白話的說,對於牛肉麵店營收是否該分給婆婆,兒子同意(認諾)了,但這種同意,反而導致參加人(媳婦)日後在其他案件中沒辦法對兒子主張牛肉麵店的營收不該分給婆婆,於是,兒子的同意(認諾),就不能拘束到媳婦(參加人),前述條文中說的,參加人可以不受參加效拘束的例外,正是本事件中出現的情況。

走筆至此,筆者想起一則笑話「婚姻便是嫁入一個陌生的家庭,讓一群陌生的人聯手來修理自己」。而婆婆恰好是那個家庭當中,前一位被修理的人…。婆媳問題、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大多是因為中間夾了一位_______的男人。

(作者陳昀安為台灣國際戰略學會研究助理,國戰會專稿,本文歡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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