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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查覈│美國擊落中國間諜氣球,違反了「國際慣例」嗎?

美國擊落中國間諜氣球,違反了「國際慣例」嗎?

文/董喆、石珊

一分鐘完讀:

一枚中國間諜氣球(中國稱無人飛艇)1月31日飄入美國。2月4日美軍以F-22戰鬥機,在領海上空以飛彈擊落這枚間諜氣球,打撈碎片送往聯邦調查局分析。

中國國防部稱美國以「武力襲擊我民用無人飛艇,是明顯過度反應」。中國外交部也批評美國「濫用武力,嚴重違反國際法精神和國際慣例」。

亞洲事實查覈實驗室檢視相關國際民航公約及採訪專家後發現,航空器一旦失控進入他國領空,第一時間通報受影響國或自行處置,乃是國際上及行業間的慣常做法,但中國是在美國查詢後才被動證實。而美國在本國領空射擊入侵的氣球,屬於行使主權的行動,不違反任何國際法。

深度分析

一、航空器進入其它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第8條規定,任何無人駕駛而能飛行的航空器(aircraft),未經特許並遵照此項特許條件,不得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

一名不願具名的台灣民航官員告訴亞洲事實覈查實驗室,這艘被擊落的飛艇(airship)是國際民航組織(ICAO)定義下的航空器,根據前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以及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發佈的「飛航情報指南(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AIP)」,進入或飛越美國領空的航空器在飛行前,須得到授權(preflight authorization)後才能在美國境內航行。施放探空氣球時,亦應依國際民航組織第二號附約規定通報飛航管制單位,以維護該地區空中航行安全。

前述官員表示,依照相關規定,如果一個國家所屬的航空器基於商業或科學研究等需要,航線通過其他國家領空或飛航情報區,需要事先申請覈准。延伸這樣的精神,中國這部「民用無人飛艇」即便是失控偏離預定航線,也應主動通知可能被影響的國家,這是國際上及民航專業裏普遍認可的慣常做法。

事實上,翻查中國政府訂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也有類似規定。

回顧歷史,1998年8月一枚來自加拿大的氣象氣球,正在執行加拿大上空的臭氧濃度偵測,不慎飛越大西洋進入英國領空。最後墜落北極海。

當時該氣象氣球的執行單位薩斯卡通科學儀器公司(Scientific Instrumentation Ltd. of Saskatoon)出面說明失控原因爲終端及備份系統失靈,同時加拿大航管公司(Nav Canada)針對周邊空域交通進行疏通,兩架加拿大空軍CF-18戰機更擊發一千多枚子彈,企圖擊落該氣象氣球——從異常狀況說明、空中交通排除、擊落行動,皆是由事發國家加拿大所主導。

二、中國是否主動發佈、通報了「無人飛艇」失控?

亞洲事實查覈實驗室查覈了事發至今美國國防部和中國外交部的記者會紀錄和相關回應:美國國防部新聞祕書Patrick S. Ryder於2月2日記者會回應記者提問時,曾表示「美國政府已經發現並正在追蹤一個高空偵察氣球」。會中路透記者提問美國政府是否有直接告知中國官員,Ryder表示已經透過多種管道向中國緊急通報。

美國國防部2月4日的新聞記者會也明確揭露了偵察氣球的追蹤路徑:1月28日進入阿拉斯加聯合作戰區,進入阿留申羣島以北的美國防空識別區,然後於 1 月 30 日進入加拿大領空,並於1月31日再進入愛達荷州北部的美國領空。

在中國方面,2月6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被問到:外交部是何時瞭解到氣球的有關情況,是美方宣佈發現前還是發現後?毛寧回答:「中國是負責任國家。美方向中方通報之後,我們立即覈查並且第一時間向美方作出了反饋,明確要求美方以冷靜、專業、剋制的方式妥善處理。」

交叉比對後,亞洲事實查覈實驗室確定美國1月28日主動偵測到並持續追蹤,並緊急通知中國。中國也承認是接到美國通報後才提供訊息。

三、美國將侵入領空的「無人飛艇」擊落,違反了「國際慣例」嗎?

中國國防部發言人譚克非回應本案時稱:「美方以動用武力襲擊我民用無人飛艇,是明顯過度反應」。中國外交部副部長謝鋒向美國駐華使館提出交涉時也強調民用飛艇入侵美國領空是不可抗力的偶發事件,「美方置若罔聞,執意對即將離開美領空的民用飛艇濫用武力,嚴重違反國際法精神和國際慣例」。對美國軍方以戰機發射飛彈擊落中國的「無人飛艇」,是不是違反了國際慣例?亞洲事實查覈實驗室根據台灣國防安全研究院研究,國際法目前針對「領空」上限界線沒有有明確定義,目前最普遍的定義及爲領土垂直向上延伸100公里,一般認定爲大氣層和外太空分界的「卡門線」(Kármán line)。這枚中國「無人飛艇」飛越美國蒙大拿州時,高度爲1.8萬公尺,因而明確處於美國領空。

紐約霍夫斯特拉大學(Hofstra University)法學教授古舉倫(Julian Ku)以電郵回覆亞洲事實查覈實驗室訪問時表示,關於如何處置無人駕駛的飛行器,國際上並沒有太多的慣例可遵循,只要不涉及生命損失,各國通常可隨意擊落任何侵犯其領空的無人飛行器。

古舉倫舉例,2011年伊朗在其領土擊落了一架美國無人機,當時美國並沒有聲稱此擊落行爲違反了國際法或是國際慣例。

至於中方指美國「濫用武力」,古舉倫認爲各種的武力使用都須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如果氣球上有人,射擊行爲有可能被認爲與氣球構成的威脅不成比例,但此次氣球上並沒有人,且美國有理由懷疑氣球被用於從事間諜活動,「在美國領空擊落氣球並不違反任何國際法」。

台灣國防安全研究助理研究員杜貞儀則認爲,此次中國氣球入侵美國領空是事實,飛越領空事態可大可小,美方出於擔心誤判情勢,爲展現軍方在領海內有明確應對所以做此決定,中方所稱國際慣例相較之下較爲模糊,況且擊落民航氣球在國際上早有先例。

結論:

根據國際民航公約,世界各國對於領空及飛航情報區擁管轄權,其它國家的航空器,無論目的爲何,計劃通過需要事先申請,如果誤入則主動發佈訊息並且通知受影響國家。但在這起中國「無人飛艇」進入美國領空的案例中,中國政府並沒有依照國際慣例或者行業慣常做法行事。

至於中國指控美國以武力射擊無人飛艇違反國際慣例,或者超過比例原則。由於本案一來發生在美國領空,美國有行使主權的權利。其次,法律專家認爲由於被擊落的是無人飛行器,國際上少有案例,因此也稱不上「違反國際慣例」或「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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