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

港媒:3種情況下 黎智英可移交中國審判

觀察者網報導,12月11日,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首個被控此項罪名的民主派。今早(12月2日),黎智英被押往香港西九龍法院受審。 

據香港文匯網報導,今天(12日)早上8時左右,黎智英被帶離收押所,期間被鐵鍊纏腰、雙手戴上手銬,由警方車輛押往西九龍法院受審。他被指控於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及內地採取敵對行動。 

據報導,控方表示,需進一步調查黎智英在社交媒體上的言論、尋找並安排證人,因此申請將此案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審理。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認為,這是控方首次提出押後申請,調查確實需要時間,因此批准了控方的申請。法庭同時拒絕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黎智英將繼續還押看管。 

香港「東網」11日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若此案件涉及到3種情況,或可將黎智英直接交至內地審判。在這些情況下,經香港特區政府或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駐港國安公署即可行使管轄權。 

這3種特殊的情況分別為: 

1、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政府管轄存在困難。

2、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情況。

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這些情況下的犯罪案件,將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構行使檢察權,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而刑罰及訴訟程式等事宜,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黎智英12日早上被押往法庭,香港警方正式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指控黎智英及其「壹傳媒」集團高管周達權、黃偉強三人犯欺詐罪,涉嫌違反地契擅自使用將軍澳工業區地段的廠房,並向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4年來收取的1980萬港元「租金」。 

該案於12月3日在香港西九龍法院提審,控方在法庭上表明,香港警方國安處正沿國安案件方向調查案件,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經考慮後認為,黎智英存在潛逃風險,下令將其押至懲教署看管,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審理。周達權和黃偉強兩人則獲准保釋。 

香港文匯網指出,自今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等亂港分子仍公然帶頭違法,頻頻挑戰國安法底線,通過社交媒體、採訪等形式惡意詆毀、阻撓香港國安法實施。 

黎智英等10名民主派曾於8月被香港警方拘捕。獲保釋後他通過網路直播或接受外媒採訪,與彭定康等政客炒作反華議題,試圖勾結外國勢力插手香港事務,還赤裸裸地乞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國。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者,將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者,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