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治

【多維導讀】中國實施海安法 海上衝突加劇?

文/張有志

多維新聞作者楊永年所撰寫的〈中國修改海上交通法,綠委諷:敢打美軍卡爾文森號嗎〉一文指出,隨著中美兩國的角力日益激烈,美國及其盟國的軍艦在印太地區活動日趨頻繁,中國海事局在8月29日發布修法公告,宣佈自2021年9月1日起進入中國領海的外國船隻都必須通報。對此有輿論擔憂,認為如果在南海及台海區域執行此項規定,將會導致區域危機升溫。

中國在今年4月的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28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海上交通法》,全文共10章、122條,預計將在9月1日生效。中國海事局的公告要求,外國籍船舶進入中國領海時都需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而適用對象包括潛水器、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以及「運載散裝油類、化學品、液化氣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另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可能危急中國海上安全的其他船舶」等。

該報告還要求,進入船舶必須說明所載危險貨物的法定名稱、聯合國編號、污染類別、裝載量、預計航向和平均航速等,若未按要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予以處置,船隻亦須通報船名、呼號、國際海事組織編號、水上移動通信業務標示碼、目前位置、出發點和目的地的離開及抵達日期時間等。

中國官媒《環球時報》引述專家說法,談到此舉世為了加強捍衛中國海上活動安全。

台灣國防安全研究院軍事戰略暨產業所所長蘇紫雲先前曾說到,這是中國利用法律擴大灰色地帶的衝突空間,各國都擔心此法將成為海上衝突的不定時炸彈,他說該條文中的「管轄海域」是指「中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比「沿海水域」的定義更為寬廣,且中國在南海領域建立許多人工島礁,並稱週邊12海浬為其領海,形成強制排他性,當各國在印太地區執行自由航行任務時,中國可能據此有執法藉口。

民進黨籍立委王定宇當地時間8月30日於臉書(Facebook)發文表示,中國的這項新作法是「損人不利己」的愚蠢行徑。王定宇指出,如果是符合國際規範和公認的中國領海,沒什麼大問題,但如果是中國自己認定且不符合國際規範的領海,比方說南海區域,他認為這是佔地為王的霸道行徑。

王定宇指出,要求他國船艦在實質上的「公海」或自己的「經濟海域」,因為屬於中國認定的領海就要求通報,是製造糾紛且不負責任的行為,他說到,若是各國船艦不理會中國的規定,這個球就會丟回中國自己手上,那難道中國就會對其開火嗎?或者不會對美國動手,只會欺負小國?

王定宇最後提到,中國的作法就是徒然在印太地區增添不安變數,製造其他國家的麻煩,表示中國自己坐實「國際麻煩製造者」稱號。而王定宇另在台媒《自由時報》的報導中,加碼質問北京「敢打卡爾文森號(USS Carl Vinson CVN-70)嗎」,並寫到中國此舉違反國際律與公約,愚蠢地窮兵黷武,老愛與鄰國挑釁、惹紛爭,接下來看習近平如何收尾。

隱含海洋維權及大國博弈

其實,中國新修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特定法條內容及其公布之時間點來看,實隱含著與海洋維權及大國博弈攸關的重大訊息。藉由該法之背書,北京勢可進一步升級相關海事衝突,加大壓制主要國家軍艦於中國周邊海域之活動,而所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反倒可能成為區域危安因素。

乍看修訂草案第六條(國家依法保障船員的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以及第十六條(應當建立健全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船員境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之規定,乃攸關中國籍船員人身安全與正當權益之設計,惟對照2019年《新時代的中國國防》白皮書關於新時代中國軍隊擔負任務之標的,亦即「有效維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以及「海上民兵」在中國海洋維權工作上角色愈見吃重之態勢來看,新修《海上交通安全法》所涉及的船員安全與權益規定,很難不淪為中國在未來用以對他國開展或威脅開展海上武裝衝突的藉詞與依據。

又此次修法,實有意使1984年版之《海上交通安全法》,得以對接1992年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從而強化對外籍船舶之管理。其主要是將《海上交通安全法》原版第十一條有關管制外籍非軍用及軍用船舶進入中國內水或領海之規定,增修為新法第五十三條的防制「非無害通過」權,據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八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非無害通過」之規定。

儘管如此,《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後之條文,仍可透露中國海洋維權「力有未逮」之端倪。如2017年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就《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草案》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云:「外國籍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在海面航行,懸掛船旗國國旗,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此條規定在當時引發熱議,中國媒體甚至報導美國「防衛一號(Defense One)」網站有關「該草案通過後恐引起中美海上核對峙」的評論。

另據第92條則規定,外國籍船舶可能威脅中國內水、領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離開。外國籍船舶違反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行使「緊追權」。「緊追權」是指,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本國法律規定,因而對其進行追趕直到公海,並加以拿捕,帶回本國港口審訊的權利。

如果是這樣,未來在中國海域衝突事件可能會越來越多,這是不可不留意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