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治

【多維導讀】中國為何不理會南海仲裁?

文/張有志

多維新聞作者湯愷所撰寫的〈南海仲裁案五週年尖銳指責中國,布林肯為何突然對中發難〉一文指出,7月11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在美國外交部網站上發表聲明紀念南海仲裁案五週年。在這份聲明中,布林肯強調南海使以規則為基礎的海上秩序受到了最為嚴重的威脅,「中國繼續脅迫和恐嚇東南亞沿海國家,威脅到這條關鍵的全球通道的航行自由」,指責中國沒有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破壞了海洋自由,不利於全球和平與穩定。中國理應遵守仲裁庭的決定,中國對仲裁庭確定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一部分的區域沒有合法主張。

針對布林肯的這一聲明,中國外交部表示強烈不滿與堅決反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表示美方的聲明罔顧南海問題的歷史經緯和客觀事實,違反和歪曲國際法,違背美國政府長期以來在南海主權問題上不持立場的公開承諾,蓄意挑動南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爭端,挑撥地區國家間關係,破壞地區和平穩定,是極不負責任的。

2013年,菲律賓阿奎諾(Benigno Aquino III)政府單方面就中菲南海爭議提起仲裁,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決定接受菲方請求,不顧中方強烈反對,成立南海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通過常設仲裁法院公佈仲裁結果,仲裁庭認定中國對九段線範圍內的資源擁有「歷史性權利」的主張,並無法律基礎,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中,關於黃岩島與美濟礁等是礁不是島的判定,直接影響兩國的領海範圍與專屬經濟區。中方表示不接受仲裁庭的仲裁。

此外,常設仲裁法院和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並非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國際法院,南海仲裁庭與國際法院毫無幹係,因此,中方強調裁決結果「不可能產生任何法律效力」,該仲裁併沒有給南海帶來實質上的變化。

那麼,為什麼過了五年的時間,美國要重提南海仲裁案?這或許與拜登政府的戰略重心的變化有關。

布林肯在聲明中表示美國重申其關於南海海域主張的政策,在南海對菲律賓武裝部隊、公共船隻或飛機進行武裝攻擊將援引美國根據 1951 年《美菲共同防禦條約》第四條的共同防禦承諾,也就是「雙方認為,任何一方在太平洋地區遭到的武裝攻擊,都可能危害本方的和平與安全,並可宣佈依據本國憲法程式採取行動,應對共同的危險」。美國對南海仲裁案的強調或與美國的印太戰略有關。

伴隨著五年間中國綜合國力的增強以及川普政府在國際事務上的「缺席」、美國的相對衰落,中國威脅論愈演愈烈,美國出於對霸權的維護,將中國定義為戰略競爭者並強調雙方的競爭關係。

拜登上任以來,更是將中東的部分戰略部署回撤,同時增強與印太國家的合作,重拾歐巴馬政府時期的印太戰略,而菲律賓地理位置優越,有助於美國加強對中國的「海上包圍」。

此外,菲律賓與中國在南海權益上的爭執將會使美菲同盟關係較美國與印太其他盟國的關係更為緊密,雙方有著共同的利益關切,而菲律賓對領土主權的訴求無疑合法化了美國插手印太事務與中國問題的動機,也就是保護美國的盟國菲律賓的利益不受中國「侵害」。

「我們呼籲中國遵守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停止挑釁行為,並採取措施向國際社會保證,中國致力於尊重所有大小國家權利的基於規則的海洋秩序。」布林肯的表態似是美國對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一次施壓,中美關係在南海問題上日益緊張,南海主權爭端將成為影響中美關係良序發展的又一阻礙。

其實,該項裁決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組建的仲裁庭做出,必然在法律上「終局有效」。然而,恰恰是仲裁庭越權行使管轄,其做出的裁定也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

中國認為仲裁庭不顧《公約》不調整領土主權事項的基本事實,無視中方通過公開管道表達的立場和意見,對菲律賓精心包裝的訴求照單全收,強行裁定島礁歸屬,違背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慣常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審慎自律的精神。

仲裁庭對中國已根據《公約》規定排除強制解決機制的爭端事項行使管轄權,使《公約》賦予締約國的這一重要權利大打折扣甚至是形同虛設,衝擊了《公約》作為「一攬子協議」所應具有的平衡和公正。這種將仲裁庭「自由裁量權」極端化、使其掙脫法律約束而任意行使管轄權的做法,不僅動搖締約國對《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信心,也貶損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長期積累起來的聲譽。

仲裁裁決背離《公約》的目的與宗旨,違背條約解釋的國際法規則,以「解釋」之名行「造法」之實,影響條約體系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國際法院曾經強調,解釋不是修改條約,也不是將條約解釋為並沒有明文規定或必然包含的內容。《公約》對諸如「歷史性權利」、「群島整體性」、「島嶼制度」等問題的處理,是在所有參與談判國家間達成的利益平衡,也是各國共識的最大公約數,一個字不能多,一個標點不能少。仲裁庭在這些問題上肆意變更甚至創設海洋規則,既顛覆了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也虛化了「國際法系國家間意思一致」的本質,與國際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而所謂「南海仲裁案」背後亦不乏政治操弄的跡象。當時的菲律賓政府提起仲裁前,並未就其意向和具體訴求與中方進行任何溝通,這種方式不是提起國際仲裁的常規做法。主導仲裁庭組建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時任庭長柳井俊二為日本籍,日本在東海與中國有相似性質的爭端,且柳井本人還同時擔任日本政府「安保法基礎再構建懇談會」會長職務,在強化日美同盟、協調日美涉釣魚島政策上發揮作用。

在庭審期間,仲裁庭不僅在合理時限外允許菲律賓多次提交補充證據,還越俎代庖地代替菲律賓尋找有關證據並基於此作出有利於菲律賓的裁定,這些做法不僅違反仲裁庭自己制定的《程式規則》,還背離國際法上的一般證據規則,這些都是中國指控仲裁不合法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