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焦點評論

周靜妮 / 我經歷的法院霸凌

文/周靜妮(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

《聯合報》與《鏡週刊》114年7月24日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長陳雅玲的報導,又牽扯到我。

這次的新聞係有關陳雅玲院長不接受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對其移送該院法官姚貴美懲戒的審議決議,而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動用更改權,維持對姚貴美的處分,而為姚貴美向司法院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控訴影響審判獨立,並向臺灣高等法院申訴職場霸凌。姚貴美的告訴與申訴皆未獲成立。《聯合報》記者王宏舜與《鏡週刊》的匿名報導,皆稱讚陳雅玲勇於任事,然後把她初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所處理的第一起法官懲戒案拿出來誇獎一番。我,就是那位被陳雅玲院長移送懲戒的苗栗地院少年家事庭前法官。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與《鏡週刊》在有關我的報導上向來不假辭色,《鏡週刊》記者劉志原前在110年3月22日有關本人的首次報導中,即嚴重違反平衡報導原則,聲稱相信法院院長說法的公信力,而未曾與我接觸與進行採訪,而指我曾在法官宿舍放火。──這可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危險犯罪。有監督政府職分之社會責任的第四權新聞媒體,特別是這一著名的八卦雜誌,這一次竟然如此地善待苗院和司法院,然後這一偏聽的報導,日後一再被引用,造就了陳雅玲的偉光正形象,對比出我的百口莫辯和十惡不赦。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與《鏡週刊》7月這次關於我的報導,重點有三:

一、 法官周靜妮恫嚇少年「去少觀所被捅屁眼」;

二、 對投訴的一名苗栗縣政府社會工作員秋後算帳,讓社工難以待在原單位。

三、 陳雅玲以苗院名義請求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法評會通過《110年度評字第3號》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將我移送司法院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周靜妮2022年6月30日辭職。
我有跟陳雅玲頂過嘴,還有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司法行政討論區》公開表示她心理素質不佳。可能為此,我吃了大虧。我早就說過,「捅屁眼」,就是在《掌摑少年案》中提醒案內少年,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屢屢有少年雞姦的事件傳聞,當時是在勸說他接受責付,跟父母回家,只是開門見山,講得很白話。問問少年法庭實務界的人,每年有幾件被雞姦的案件。那個少年人高馬大,我說完他就笑出來。到底是我比較害怕他受委屈,還是他比較害怕?結果這一段庭上對話,被陳雅玲指控我恫嚇少年,而更指我脅迫案內少年責付父母管教而跟隨參加佛教慈濟功德會舉辦之禮佛訪貧活動,乃侵害少年宗教信仰自由之舉。她事前向媒體誤導真相,導致輿論對我未審先判,使我背負罵名。

事實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4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該案案主一家人為佛教家庭,參與過慈濟活動,我依照他們家庭的信仰,在參加慈濟的公益中修補家庭關係,也學習道理,珍惜既有的物質生活條件,怎麼會被法評會決議認定是在脅迫侵害案內少年的宗教信仰自由呢?
  

苗院陳雅玲院長連續三次移送我恐嚇苗栗縣政府社會處服務保護科社會工作員胡舒婷,施壓迫她去職。事起於胡舒婷向苗院投訴我110年1月7日開庭逾時至晚間6點半,耽誤少年用餐與回家時間。我知悉後趕緊去電苗栗縣社會處服務保護科致歉,是社工督導林佳俞接的電話。陳院長要親自去縣府拜會,對胡舒婷表達關懷並調查真相,為縣府社會處所婉謝,社會處服務保護科長許淑華也向苗院表達胡舒婷越級陳情,有所不妥,但不會懲處胡舒婷。陳院長不信,指示書記官長劉秋雯特別前去縣府社會處拜訪,社會處前後任處長范陽添、楊文志與許淑華科長都予以否認,並表示苗院此舉令他們很困擾。陳院長因此相信社會處必定受到我的不當施壓,所以不讓胡舒婷出面。陳雅玲院長竟以個人無端之懷疑,便在法官自律和評鑑將此列入移送。我前後三次被她移送恐嚇或霸凌社工,皆未成立。社工員是少家庭少年輔導工作成敗最重要的合作夥伴,我不可能自斷手足。

《掌摑少年案》最大的破口,就是到底為何《鏡週刊》會事先得知未公開的少年案件,苗院的做法就是推給社工舉報。但這個案件沒有社工介入,因為《掌摑少年案》那次開庭的現場,沒有社工。是我自己感到不安,主動向少年及家事庭庭長李麗萍報告才曝光的。她們張冠李戴,掩飾媒體的操作鑿痕,企圖影響大眾的視聽與判斷。

陳雅玲藉由地院院長的地位,對媒體提供權威消息來源,又以真假虛實交錯的資訊,提供爆料賣點,這實在是法院經營新聞公共關係的一大惡例。陳雅玲更在院內展現院長權威,在院內製造出對我而言深具敵意的不友善工作環境。我當時確實狀況百出,莫名地恐慌遭到新院長的重懲,所以會想去找她,希望得到理解和幫助,結果換來的是從她到任後半年的110年1月25日起,即向全院發布緊急預防危安措施並通報臺灣高等法院和司法院,要大家提防我。我全然被蒙在鼓裡。試想,同仁們收到這樣的通報,還敢與我正常往來嗎?我逐步陷入孤立無援的情境,最終被史無前例地大舉調查和移送懲辦,不得不離開這一曾經立誓獻身的神聖工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今年6月新增第31條「職場霸凌」之定義,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我109年末起在苗院面臨的如此遭遇,形同地院院長下令孤立,這種職務監督或行政領導,請問不是霸凌,甚麼才是霸凌?

這些點點滴滴,又有如下情事:

1.110年3月17日,苗院陳雅玲院長通知將我移送自律22案,一週後召開苗院法官自律委員會進行審議。我一度向陳院長跪求寬延就審準備期間為一個月,因為我真的來不及,其回以外子「曾建元會搞鬼」而拒絕我。我回法官宿舍後情緒崩潰,不能自己。次日,苗院政風處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與司法院政風處,對我祕密升高緊急預防危安措施,全院同仁對我高度警戒。

2.110年3月22日,《鏡週刊》在未向我查證、我事前毫無所悉的情況下,依照陳院長等消息來源,對我做出立場偏頗的報導,我在苗院內外驟然成為司法公敵。

3.110年3月24日苗院法官自律會議,由移送我的陳院長主持審議程序。陳院長否准《掌摑少年案》案內少年的父親為我作證之請,說我會串證,父親證詞是在我的權勢下作出,必定不可採;

4.我在為陳院長移送自律評議和法官評鑑期間,陳院長和少家庭長李麗萍聲稱她們共同請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獲得建議,於110年8月19日召開的苗院法官會議上,由李麗萍提案討論我是否適宜適任該職務而應該強制調離少家庭。我寫了陳述聲明,表明誰願意公開接替我位子,我就讓出;

5.陳雅玲院長叫文書科長通知我一定要去參加110年8月19日的法官會議,我事前稟明不參加法官會議,是因為不想落入被全體法官霸凌的陷阱和感覺。這案子針對性如此明顯,我看不出來嗎?當天下午我被陳雅玲院長叫到院長室,罵我不參加會議,代表就是一個不守規矩、不負責任的法官,所以才落入被她移送自律和評鑑的境地。法官會議以特定法官正移送自律評議與審理中,不宜議決該法官適宜/適任案為由,決議再決議在法官評鑑決議前停止處理此提案;

6.陳院長針對性地調動行政資源,地毯式全面搜索我在她上任前的任職五年內的所有案件,找出瑕疵,予以翻案移送懲戒;我被陳院長移送司法院和監察院30案上下,平常人一個案件就足以纏訟經年、丟官去職了。可想陳院長到任半年,花了多少時間和資源在調查我的違法失職和前幾任院長對於我的疏於監督。她的調查方法之一,包括以院長名義打電話給苗栗當地律師。江錫麒律師事務所之柯宏奇律師,即被她電話詢問我105年以後審理民事案件在外勘驗有無言行缺失;

7.移送懲戒案件大大小小不一,當時我的狀況已經不好了,我一個人怎麼面對龐大的司法體制對我的嚴厲指控?陳院長的移送中,包括舊案重掀。我認為只要判決不違法,沒有新證據足以推翻舊判決之原因事實,基於誠信原則,不應被司法行政領導一一檢驗,這實已威脅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領域,而且也動搖歷年職務評定的公信力;

8.110年10月2日我16公分如胎兒大小的子宮肌瘤在苗栗大千醫院剖腹開刀,陳院長不准我延長病假。我只有請五天假,而且都沒停分案。近日屏東地院沈姓女法官控訴請假三個月期間被同事決議補分40案,為此大表委屈,可知法院收案如山,法官難以負荷,因而對於案件分配十分敏感。我深知其情,不敢停分案,給同仁造成案件負擔;

9.開刀後我不得已常在自己的研究室沙發上休息,陳院長指責我偷懶,還說嚇到工友是我不對;

10.緊急預防危安措施111年1月起升高,連續一個月不准我進入苗院本院,並命令法警攔阻。本院有圖書室和休閒運動設施等,陳院長及多數同仁都在那邊。我當時不知道原因為何,人身自由既受到嚴重限制,人格尊嚴更感受辱;

11.111年1月29日春節期間,陳院長對我封鎖少家法院進出,湯庭長則把我先生無法搬到法院研究室而暫放在宿舍樓梯口的所有待辦卷宗,在他分批搬上三樓的空檔,以為是亂丟的,而命令法警取走。湯庭長說我有筆記型電腦,可以在家辦案。畢竟法院的法官研究室有我隨時需要的資料文獻,在那裏我才能發揮最大效率。我不被允許去法院自行加班,趕工完成病假與日常期間拖延的審理案件,連卷宗都被法警拿走,收假後才歸還,導致我的積案最終無法解決;

12.陳院長於111年初派科室主管到我法官宿舍查我是不是在家,甚至欲強行進入我宿舍,被我媽媽阻止;再發公函請我先生曾建元與媽媽等家屬注意我情緒的健康,並說院長關切我,請我母親簽名收文。法院職員親持公文,上樓到我宿舍,我母親不願意開家門,就在這推推擠擠中我母親一度休克昏倒,頭部撞地受傷。兩年後的113年,媽媽因為腦溢血去世,兩件事有無因果關係,現已難以分說了。

13.6月28日,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約詢陳院長,問陳院長對我的狀況有沒有甚麼輔導機制,陳院長說:「我接觸的周法官,我並不認為她是生病了,她對我全面圍攻的技巧,真的比我還精明,雖然我不是醫生無法判定她有沒有生病……」,我有憂鬱症和嚴重失眠,但我並沒有失能,我還是能判斷事理,陳院長當然不是醫師,她應當要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再來對我做出輔導安排。悲劇的根源在於我國司法院根本沒有類似教師輔導的機制,由專業的輔導人員進行覺察、輔導、評議三階段的處置,而不是用盡行政與法律手段,對我做危險監控,教大家躲避我,最後在我孤立無助的時候,以大規模的懲戒手段逼我離開。

我還有很多沒說,但就隨舉之上情,我獨自面對陳院長的權威和屈辱我的作為,請問這不是霸凌,什麼是霸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姚貴美法官被移送的事由,都是跟書記官的行政配合有關,而且都是程序上較瑣碎之情形(並非不重要),是院長可以用柔軟手法介入,和平解決爭端。我相信陳院長對姚法官的態度,也讓姚法官有被霸凌的感覺,她們兩個不對盤,也是多數行政人員可以感覺出來的。

我不是刑事被告,也不是嫌疑犯,更沒有作奸犯科,收受賄賂。為什麼司法院請求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給我的處罰,竟然是免職和可能撤銷我在從事司法官之前即已取得的律師執業資格,要不是祖上(公婆、媽媽)庇蔭,還有自己不算浪費,有點積蓄,不然在丈夫已經失去正職多年的情形下,以後我怎麼生存?我大學學習法律,一生都在司法界服務,我真的只會法律工作,無法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我都不知我還能做甚麼。

還好許多前輩與同儕看出我的委屈,我還有一些臉友、老朋友與同學,不然我跟1950年代被社會孤立隔離的白色恐怖受害者有什麼不一樣?

大家都鼓勵我不要被司法行政官僚體系打倒,我無力面對法院院長的完全不受監督與節制,更無力對抗無下限、扭曲我人格的媒體報導。記得我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某學長談及如何應對移送自律時,他很驚訝地說:「學妹,妳很正常啊?!」
我要說什麼?我要怎麼辦?

我父親在我20歲就過世了,母親現也不在了。我努力地半工半讀,讀書、考試,取得律師和司法官兩個證書,身為法律人,我最重視的就是我人格的尊嚴。我想到我從被尊敬的執法者變成被人喊打、拎出苗栗地院的狗(這是新店慈濟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曾昱綸的比喻),我每天想到我的委屈與處境,移送書裡一堆扭曲醜化我人格的文字,我就無力提筆答辯。我太累了,相信我為人與處事的人不會受影響。但不知道我、不認識我的人實在太多了。我只好一再面對自己的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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