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台灣:即日停用
文/德國之聲中文網
有中國男子在台遭路燈電死,此案獲台灣法院判定國賠,引發爭議。台灣行政院週四通令,「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函釋已過時,應即日起停用。台灣行政院長陳建仁稱,這是為了避免國際誤解。
台灣行政院週四(5月25日)宣佈,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相關函釋,應即日起停止適用。這意味著,台灣官方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非國民,也因此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台灣中央社報導,行政院通令寫道,《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2條,僅以設戶籍地定義台灣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但有部分機關曾以解釋函令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或人民)」,或賦予中國大陸人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台灣行政院表示,台灣經歷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政治情勢及兩岸關係發展多所轉變,相關解釋函令是否妥適,容有檢討必要。依照《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非中華民國國民,自然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舊函釋與此有所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中國錢姓男子國賠案
2018年,一名中國籍錢姓男子赴台單車環島,於高雄遭路燈電死。家屬跨海提出國賠訴訟,台灣法院最終判決勝訴,高雄市政府需賠償新台幣463萬元。
台灣法院當時的判決,引用了台灣法務部1993年的一份函釋作為依據。函釋內容提到,「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當時,台灣高雄法院法官甯馨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曾在判決前詢問國賠法的主管機關及陸委會,對方回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並指出國家賠償法是否適用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不過,台灣陸委會隨後表示「恐有誤會」,強調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並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等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指的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國賠事件隨後在台灣引發輿論爭議。台灣《自由時報》報導,台灣製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2月表示,國賠應適用於「本國人」,保障外國人的人權應另尋機制。宋承恩質疑,台灣政府在政治上承諾「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但法院的判決說的卻是「台灣也是中國人的台灣」。他表示,若中共犯台:「我們怎麼對國際說…前來援助協防的友邦不是幹預中國內戰?」
宋承恩認為,判決爭議根源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內容。有台灣輿論認為,該判決違憲,應修正有關法律;但亦有人認為,持相反意見,未有定論。
台行政院長:避免國際誤會
台灣行政院長陳建仁26日出席活動時被問及此事,他表示,行政院發佈新通令,是因為有關機關過去的函釋已經「不合時宜」,也不合現行法律規定,希望「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困擾外,也避免國人與國際上的誤解」。至於是否會進一步針對《兩岸條例》進行修法?他表示陸委會將審視相關內容後再做決定。
根據《聯合報》報導,台灣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中國錢男國賠案件確實是高雄市政府的疏失責任,需要賠償中國大陸訪台旅客,他「沒有意見」,但賠償理由不能是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屬中華民國國民。他指,「未來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
至截稿前,中國官方並未就台灣行政院的通令做出公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