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蔡炫》霸凌李貞秀「車輪戰」 誰踩煞車?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符合設籍屆滿十年依法參選資格,合乎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在《國籍法》爭議未解前,卻已遭民進黨政府集體霸凌。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依法遞補不分區席次宣誓慘遭圍剿,行政部門相繼透過霸凌手段逼其退位,李貞秀即便符合設籍屆滿十年依法參選資格,合乎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卻因「中國國籍與戶籍問題」陷入失格風暴。當民進黨政府指出可能違反《國籍法》爭議未解前,卻已集體霸凌李貞秀。
內政部長劉世芳率先上演「空氣備詢」,李貞秀登台質詢且三度點名,他卻堅持坐在原位漠視。若以現有法律設下制度門檻,為何行政機關與選務單位在選舉前未釐清?為何直到宣誓就職、履行立委職責後,才被貼上「違法委員」標籤?事實上,法律條文、行政解釋到兩岸制度差異,形成一個灰色地帶,使得本應清楚的資格認定,變成政治攻防的舞台。如今,陸委會主委邱垂正竟也公開表態,拒絕接受李貞秀的質詢,恐讓這股行政霸凌的不良風氣甚囂塵上。
李貞秀事件出現一個荒謬場景,行政機關一面宣稱「依法」,另一面卻要求朝野協商決定「身分」。一個正常的民主制度,法律若有明確範疇,行政機關只需依法配合。當法律被政治協商取代時,真正動搖的其實是法治本身。民進黨政府主張,李貞秀若未提出放棄「中國國籍」證明,就是違反《國籍法》,因此不適任立委。在兩岸特殊政治體制下,中華民國如何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制度?
民進黨的依法行政,就是按照自己認定法律解釋,一旦法律要求當事人進行無法完成程序,凸顯本身存在制度缺陷。尤其。陸配在申請身分或公職資格時,是否也曾遭遇類似困境?中國並沒有像其他國家一樣提供標準化的「國籍放棄證明」制度,只能夠以戶籍註銷或其他文件證明。相較之下,行政機關過去若是接受這種做法,為何在李貞秀身上突然採取嚴格解釋?一旦法律適用標準出現差異,問題就不再只是依法有據,而是政治協商下先公開霸凌。
李貞秀事件從法律角度來看,《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確各有門檻亦需黨團協商,反觀行政單位軟性杯葛立委質詢卻無法可管,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有向院長及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是屬於憲法規定義務。如今,對於行政官員在質詢時的虛偽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行為,即便修法強化行政罰等處分,但其適法性與正當程序仍然制肘於憲法法庭,對於官員擺爛接受質詢依舊無法可管。
如此一來,行政權對國會監督的消極抵制,當行政官員面對質詢時,利用虛應故事、閃避答覆或拒絕提供關鍵資料等方式,似乎不受實質約束,形同將憲法所賦予的責任架空。事實上,《憲法增修條文》雖然明文規範備詢義務,本質欠缺具體執行機制與制裁手段,導致行政機關得以在合法外衣下進行實質規避。長此以往,不僅弱化國會監督功能,已經形成一種行政問責的「保護傘」。
民進黨政府將「依法」視為選擇工具,「備詢」當作形式義務,迫使李貞秀事件未來恐從國籍認定的灰色地帶,進入行政權得以透過解釋權與執行權的雙重操作,自行主導政治敘事並且迴避監督。行政機關既能決定標準,也能拒絕接受質詢,無疑形成「自我審查、自我免責」的封閉體系,使國會監督機制流於表象。如此一來,民進黨若將此視為權力操作的延伸工具,勢必引來其他官員群起效尤。
誰為這場霸凌立委的「車輪戰」踩下煞車?關鍵並非單一修法,首先,建立具體可行的備詢義務履行機制,例如明確規範官員拒絕答詢的構成要件,同時引入監察院來進行調查與糾正,才能避免行政自我裁量。另外,對於涉及身分認定的灰色地帶,也該透過事前審查與統一標準,避免選後政治操作空間。否則無論是李貞秀或任何個案,恐怕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場制度失靈的祭品。
李貞秀事件早已超越資格認定,戳破我國憲政體制中長期被忽視的結構失衡,當行政機關得以在國會殿堂中迴避備詢義務,法治的穩定性與權力分立的原則正被侵蝕。民進黨官員紛紛以「空氣備詢」與「放話拒答」公然霸凌,顯示行政權正在主導議題,企圖架空國會監督,傷害民主制度的根基。一旦制度無法約束權力,權力終將反噬制度,當這場車輪戰的霸凌共犯層出不窮,如何期待民意至上的黑暗榮耀降臨?
(作者蔡炫為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本文授權中時新聞網與洞傳媒國戰會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