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

中國《海警法》為海洋區域帶來的安全衝擊

中國海警船

文/張明睿 (台灣國際戰略學會研究員、博士)

中國制訂《海警法》,確實具有針對性,尤其是美國。2015年美國發表了「21世紀海權合作戰略」,海洋軍種之一的海岸防衛隊司令保羅·祖康福(Paul F. Zukunft)強調,「為達成最大前進態勢,建立國防與國土安全所需戰力,各軍種能否加強合作的問題越來越重要。」換句話說,海岸防衛隊也要離境,置於戰略前緣。

海岸防衛隊,一般視為主權水域內執法管轄角色,卻也成為全球海洋戰略責任的一支。2019年1月,美國海岸警衛隊陸續派出博索夫號、史塔頓號和梅隆號輪流部署在西太平洋,接受第七艦隊指揮,期間多次單獨或伴行海軍艦艇穿越南海和台灣海峽。

例如2019年美海警船史塔頓號(USCGC Stratton, MSL752),從6月初自美國本土西向航行,並與澳、日、印尼、印度、斯里蘭卡、等國聯合演練,9月1日回到新加坡停靠森巴望海軍基地。10月29日該艦隨美軍驅逐艦到黃海巡航。

美國海岸警衛隊接續司令卡爾.舒爾茲(Karl Schultz)表示,美海岸警衛隊計畫增加在西太平洋地區的兵力部署,未來將代替美國海軍執行「航行自由」行動。這也證實了美國將國內執法的防衛隊,派遣到域外國家進行合作。

中國學者閻岩指出,美國「派遣海岸警衛隊到南海地區執行活動,是美國自2019年以來應對中國在灰色地帶行動的新策略、新舉措。」美國海軍聯合力量(海軍、海軍陸戰隊、防衛隊)作為,成為了事實,美國的海警與驅逐艦伴行,將成常態化。

中國海警發展緊隨美國腳步

中國在十八大(2013年)提出「海洋強國」概念,針對海洋經濟及其所需的海洋工程製造,列為海洋發展戰略的重點項目,甚至於將海洋整體建設,視為關乎國家興衰安危的重點工作。

海洋強國,除了規劃海洋經濟發展外,在面對第一島鏈沿線海域,中國更視為海上威脅的重要來源,尤其在東海、台海、南海都有主權性質的衝突,這也是海洋強國興起的一道關卡。

2018年中國對於海洋管理,有了進一步調整,以往所稱的「九龍治海」的管理工作,轉由海洋武警單位統籌處理,海警在中共中央的領導權,也由海洋委員會轉變成中共中央軍委會領導。

中國海警制度發展,跟隨著美國海警思路的變化,也趨向第二海軍概念方向變革。體制變革,其後,便需要「法治」的支撐,以明確角色、範圍、功能,便於進一步推展運作。

對中國《海警法》應關注的要點

2021年1月22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海警法》」, 2月1日是《海警法》生效的日子。「《海警法》」是屬於中國國內法的一部,是國家內部政治範疇。《海警法》適用於兩個範圍,一個是國家主權範圍內的水域保障執法;二是可以透過國際合作進行國家主權外水域的共同執法。

中國《海警法》適用的地理空間相當廣泛,卻也規範的模糊,自然受到鄰近水域國家,甚至於域外國家的關注。在該法八十四條的規則中,最引人側目的主要有三個重要訊息:

(一)、第十二之二條的具體任務目標說明,包括「對海上重要目標;重大活動實施安全保衛;保護重點島礁、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安全。」

(二)、第二十條未經批准管轄海域和島礁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佈設各類固定或者浮動裝置的拆除;

(三)、第二十二條的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可採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

以上三條涉及了三個問題,主權爭議,如中日台的釣魚島問題,《海警法》引起了美日重申納入安保條約聲明;歷史遺留下建物,如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南海島礁建物的存廢衝突;三海警使用武力的國際法規範,如菲律賓外交部便提出,海警使用武力違反國際法規範問題。

「主權、島礁建物、武力使用」或將成為中國與周邊國家相處的障礙,除此之外,美國在區域內的存在,也是中國必須面對的難題。為有效執法,中國海警船的建造,也越來越趨向大型化發展,不但讓退役的053、054A艦改裝為海警船外,而且還造出1.3萬噸具有衝撞設計的09號海警船。足見,中國對於美國的海岸防衛隊,聯合其他國家的執勤與巡航,抱以高度警覺。

中國「《海警法》」對區域的可能影響

一、制約聲索國的主張

2017年以來,美國海岸警衛隊跨出美國領海,到達第一島鏈位置,透過地區國家,如日本、菲律賓、印尼、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越南等,嫁接各國的內部執法進行巡航,有助於聲索國對主權與管轄權的主張。然「《海警法》」雖是中國的國內法,但以明確法律條文規範,縱然美國嫁接內部政治介入行動,各國考慮的將是國家整體利益,無法忽視《海警法》所帶來的制約效果。

二、強化南海行為準則磋商

中國外交部曾在2019年表示,中國將與東南亞國協國家共同力爭2021年底前,完成「南海行為準則」的磋商。當此關鍵之際,美國可以藉由共同巡航的參與,對於規則磋商表達意見,以影響準則內容的制訂。

但中國《海警法》中有專屬「國際合作」條款,中國海警可依據「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互利的原則,開展海上執法國際合作」;這就為海上區域合作打開了一扇門,《海警法》本身是兼有湖蘿蔔與大棒的雙重功能,可以抵銷美國部分的影響力。

三、避免軍事衝突

《海警法》是海警執行管轄權的依據,其針對的執法對象,是指向一般海事處理,諸如海盜、偷渡等,因此,海警船的武器裝備,僅限於高射機槍與小口徑砲塔,在使用武力上,亦有嚴謹的法律規範。因此,海警船被定義為警政船隻,而非軍事武裝船艦。

當美軍武裝船艦與海岸防衛隊,在海上「灰色地帶」進行非戰爭軍事行動活動,需要進行制止,不論是對防衛隊船或是美軍軍艦,在不發生軍事衝突的條件下,最極端也僅是採取衝撞方式,而非武力相向,如此,是可以避免武裝平台(艦)擦槍走火,所引發的軍事衝突。

四、《海警法》對台灣可能影響

在中國《海警法》第二十八條中指出,「海警機構有權在毗連區行使管制權…。」毗連區為領海基線起24海哩的地理範圍,雖然1992年中國毗連區法,將台灣納入法律範疇,卻也未實現過管轄權。

但是,最近台海形勢發展有了較大變化,如1月25日美國U2S高空偵察機,在台灣東部防空識別區往南飛行,距離台灣宜蘭海岸線最近距離22.55海哩,已經進入毗連區範圍,台灣軍方並沒有任何評論。

從中國的視角來看,美軍機越界,都是相當敏感的事情,如今,中國《海警法》實施,未來若美軍的機、艦,在台灣海峽或是東部水域再有相類似的行動,會不會越徂代庖,是值得台灣注意的事情。

作者張明睿/台灣國際戰略學會研究員、博士,本文為國戰會專稿,並與中時電子報同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