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港人偷渡案始末
文/古文明
深圳特區報報導,2020年12月30日,鄧棨然等2名香港居民涉嫌組織偷越邊境罪、鄭子豪等8名香港居民涉嫌偷越邊境罪一案一審宣判。
根據依法查明的事實,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鄧棨然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喬映瑜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犯偷越邊境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從8月23日涉嫌偷越邊境人員被海警執法人員查獲,到12月30日一審宣判,深圳市鹽田區司法機關依法對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程式。記者經過採訪深圳市鹽田區司法機關和旁聽庭審,對案件的經過進行了全面瞭解。
有組織有預謀的偷渡
2020年8月23日8時許,廣東海警在管轄海域例行巡邏時,發現一艘可疑船隻,海警部門將其截停,檢查發現船上竟是來自香港的12名人員。隨後,海警部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在中國海警官方微博通報:「8月23日9時許,廣東海警局在粵港東南方向廣東管轄海域內(21°54′00″N,114°53′00″E),查獲涉嫌非法越境的快艇1艘,抓獲李某某、鄧某某等10餘名涉嫌非法越境人員。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9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通報:「廣東海警查獲的李某某、鄧某某等12名非法越境人員,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已被我局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公安機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依據已查明的事實,這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偷渡案。被告人鄧棨然、喬映瑜是在「上家」安排下,策劃組織10人從香港偷渡台灣。
庭審披露,鄧棨然、喬映瑜在準備偷渡前期就已與「上家」商議偷渡計畫,並被「上家」安排組織策劃此次偷渡。2020年8月間,鄧棨然購買了偷渡使用的快艇,著手做偷渡準備。他還在「上家」安排下專門學習了基本的快艇駕駛技能,並負責駕駛偷渡快艇。同時,喬映瑜負責與其他涉案人員溝通、聯絡。
8月23日淩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其餘10人,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鄧棨然、喬映瑜在碼頭現場組織其他涉案人員以「人鏈」接力的方式,將偷渡所需燃油、食品、望遠鏡、衛星電話等偷渡物資運送到快艇上。當日7時許,鄧棨然駕駛該快艇搭載上述11人,從香港布袋澳碼頭出發前往台灣。出海過程中,喬映瑜向所有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如互相監督拔出手機卡,如果遇到內地海警統一回答口徑為「出海釣魚」,喬映瑜還通過海上定位系統、衛星電話等手段與「上家」彙報快艇位置,直至在途經廣東管轄海域被廣東海警部門發現並查獲。
庭審過程中,深圳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並對案件的事實、法律適用、罪名及量刑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記者看到,檢察機關共出示了四組證據材料,互相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了鄧棨然、喬映瑜組織偷越邊境以及鄭子豪等8人偷越邊境的犯罪事實,10名被告人及委託律師對此均當庭表示無異議。
涉案人員各項合法權利均受到法律保護
在案件調查審理過程中,深圳市司法機關始終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案件最新進展。
9月30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通報:「2020年9月30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喬某某,以涉嫌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黃某某等10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發佈情況通報:「2020年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對鄧某某、李某某等12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偷越邊境案件偵查終結,依法移送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2月16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案件通報:「2020年12月16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鄧棨然、喬映瑜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等8人涉嫌偷越邊境罪依法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本案中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擇日舉行不公開聽證,並依法作出決定。」
記者瞭解到,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司法機關均依法保障了涉案人員的各項合法權利。
據深圳檢察機關介紹,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告知各涉案人員及其合適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通過司法協助途徑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並告知訴訟權利,訊問了各涉案人員,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同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了偵查活動監督職能,各涉案人員合法權利均得到依法保障。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深圳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辯護律師閱卷權,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檢察機關充分考慮了辯護律師對相關涉案人員提出的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鑒於本案各涉案人員認罪悔罪,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各涉案人員認罪悔罪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各涉案人員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據香港媒體披露,犯罪嫌疑人寫給家屬的信件中,顯示出他們在看守所中的一些日常生活片段。
「放心啦我係度過得OK,每日三餐有菜有肉食得飽,夠衫著唔會病,同埋每日都有醫生來檢查……」
依法處理寬嚴相濟
12月24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發佈了開庭公告,並通知了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
12月28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以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庭審。
記者在旁聽庭審時看到,被告人喬映瑜在最後陳述時幾度哽咽。「現我已經認知到內地法治的公平公正及嚴謹,我亦獲得應有的權利。然而,因為過往自己的偏見和衝動,做出很多對社會對家庭有危害的行為,也因為如此,所以觸犯了一連串的法律,現在感到後悔萬分,希望法庭可以對我寬大從輕處理,讓我儘早回歸社會,做出貢獻,也讓我有足夠時間給家庭做出彌補。」她說。
與此同時,多名被告人還在最後陳述時表示,以往輕信他人傳言,對內地執法、司法機構存在嚴重誤解,現已親身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除對本次犯罪反省以外,還深刻反省了以往的過錯,對家庭、社會的不負責任,後悔萬分。
記者瞭解到,庭審結束當天,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公告了宣判時間,並通知了10名被告人及委託律師。
12月30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均已構成偷越邊境罪。歸案後,鄧棨然等10名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鄧棨然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廣在向記者解讀本案判決結果時表示,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在對10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綜合考量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具有的量刑情節,分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彰顯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記者瞭解到,2018年以來,深圳共有78名被告人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判決的刑期在二年至八年之間;401名被告人以偷越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12月30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案件通報:該院經過依法審查、不公開聽證,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未成年人黃某某、犯罪時未成年的廖某某,以偷越邊境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左德起評析,此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規定,而且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據悉,該二人已於12月30日被依法遣送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