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申請加入DEPA,欲與美爭奪規則制定話語權?
文/美國之音林楓
中國商務部11月1日發表聲明,稱中國已正式提交了加入《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的申請。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G20 峰會上發表的視頻講話中承諾,將與各方合作,推動數位經濟的 健康有序的發展。分析認為,在美中兩國競爭日漸激烈的背景下,北京此舉意在增強中國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中國商務部的聲明說,中國商務部長王文濤致信紐西蘭貿易與出口增長部長奧康納,代表中方向DEPA保存方紐西蘭正式提出申請加入《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聲明說,申請加入DEPA,符合中國進一步深化國內改革和擴大高水準對外開放的方向,有助於中國在心發展格局下與各成員加強數位經濟領域合作、促進創新和可持續發展。
該協定由新加坡、紐西蘭和智利三個國家於2020年6月簽署,並於今年1月正式簽署生效。除中國已正式提交申請外,加拿大和韓國也表示有興趣加入。協定旨在建立共同的數位貿易規則,並尋求推動參與國的不同制度和數位系統之間的互通性。協定對電子商務、資料轉移、個人資訊安全、以及人工智慧、金融科技等領域的合作進行了規定。協定也包含透明度、爭端解決等內容。
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表示,根據該協定,新加坡、紐西蘭和智利的企業在相互交易和進行數位交易時可以實現更高的效率、信任和降低成本。例如,數位身份可以相互承認,將建立機制以確保跨境傳輸的個人資料,並採用共同的電子發票標準以減少處理時間。
這是繼9月份中國突然宣佈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之後再度申請加入沒有美國參與的全球性貿易協定。值得注意的是,CPTPP的前身、也就是《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的初始締約方也包括新加坡、紐西蘭和智利這三個國家。
致力於研究國際貿易法的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教授高樹超(Henry Gao)認為,中國接連申請加入CPTPP和DEPA是北京為反擊美國在印太地區影響力所採取的進攻性戰略的一部分。他通過電子郵件回答美國之音提問時表示,這也是中國增強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計畫的一部分。高樹超也是世貿組織秘書處下屬一個顧問委員會的成員。
華盛頓知名美中關係問題專家、德國馬歇爾基金會亞洲項目主任葛來儀(Bonnie Glaser)認為,中國一個多月內接連提交加入CPTPP和DEPA的申請對美國來說是個警鐘(wakeup call)。她在自己的推文中寫到,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是由新加坡、紐西蘭和智利發起的。美國應該加入。TPP開始時也只有少數幾個國家。
高樹超對美國之音表示,美國不僅應該加入DEPA也應該加入CPTPP,否則,中國將成為該地區的主要規則制定者,美國將繼續在國際事務中衰落。
美國目前沒有明確表態是否會加入DEPA,但據《南華早報》引述知情者的話報導,白宮官員曾討論過有關制定一個涵蓋印太地區經濟體的數位貿易協定,並可能將中國排除在外。
報導稱,美方可能會借鑒印太地區現有的數位貿易協定,包括DEPA。美國貿易代表戴琪計畫於11月3日在喬治城大學法學院發表講話,闡述拜登政府對數字貿易的政策主張。
目前還不清楚中國是否有意為加入《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採取一些政策上的調整。中國剛剛生效的《個人資訊保護法》、特別是其中有關跨界資料傳輸的規則似乎於DEPA的規定不符。
《個人資訊保護法》已於11月1日起正式生效,詳細規定了如何收集、使用和儲存資料的規則,並包括對中國境外公司的資料處理要求。該法包括一個專門適用於跨境資料流程動的章節,指出需要將個人資訊轉移到境外的公司必須首先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
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全球貿易研究負責人尼克·馬羅(Nick Marro)對《日經新聞》表示,就像CPTPP一樣,中國有誠意地遵守DEPA就需要進行一些實質性的監管和政策改革,特別是在資料透明度和資料自由流動方面。
亦有分析認為,DEPA可能在合規方面對中國的限制較小。華盛頓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高級副總裁馬休·古德曼(Matthew Goodman)曾表示,該協議缺乏許多有約束力的規則,而是更注重在資料傳輸、電子商務、隱私保護和人工智慧等領域的合作,以及討論不具約束力的原則和最佳做法(Best Practice)的平台,而並非是一個正式的貿易協定。
但印度智庫印度世界事務委員會(Indian Council of World Affairs)研究員拉胡爾·納特·喬杜裡(Rahul Nath Choudhry)認為,中國申請加入DEPA不會是一條坦途。他在加拿大《地緣政治觀察家》網站(Geopolitical Monitor)上發表的文章中寫到,DEPA要求成員之間提供非歧視性待遇,但國對外國公司的歧視性待遇是有目共睹的,全球科技巨頭如Facebook、YouTube和許多其他公司的缺席就證明了這一點。中國還對其國有企業給予優惠待遇。因此,中國有必要糾正其對外國公司的行為。